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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法律咨询离婚时男方有过错方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赵治国律师

问:我和丈夫结婚多年,但最近他常常不回家,经我了解得知,他与其他女人在外同居,这种状况已经持续两年多,我提出离婚,可是他不同意。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他给予我一定的赔偿。听说,只要分居满两年后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请问是这样吗?另外我的赔偿要求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条还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还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即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你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们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你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你们离婚。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你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根据他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你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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