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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律师李鸿斌为甘肃兰新铁路小平羌隧道坍塌事故死者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发布日期:2011-09-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4月21号一大早,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团队的李鸿斌律师接到刘女士的咨询电话,刘女士说自己的亲人与几个老乡在甘肃修铁路隧道,2011年4月20日隧道塌方,已确定2人死亡,其他人生死不明,现在项目部通知家属协商赔偿,现在不知道怎么办,向律师寻求帮助。李鸿斌律师热情接待了刘女士,并详细的回答了刘女士的问题。告诉刘女士,死者家属可以得到工亡赔偿金、被扶养人扶养、丧葬费在内的赔偿金。适当的时候可以向劳动部门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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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事件连接
2011年4月20日凌晨4时,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山丹军马场境内小平羌隧道发生坍塌事故,造成负责施工的中铁二局12名现场工作人员被困,至4月20日晚9时许,已造成2人死亡,10人失踪。此次塌方被埋的12名员工均为湖南邵阳籍劳务工,其中2名遇难者遗体已经找到。当地消防部门20日下午和21日上午两次对塌方体进行生命探测,均未发现生命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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