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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管理
发布日期:2011-09-29    作者:110网律师

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予以制裁的活动。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对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签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未注册的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但由于我国对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允许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合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或者服务质量的保证和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因而商标管理工作也包括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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