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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手续?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怎样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手续? 关于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应当按照内务部、外交部在《关于办理我国驻国外机关工作人员的婚姻登记的函》中的规定。我国驻国外机关的中国籍人员在国外结婚,由男女双方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申请登记,经使、领馆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登记手续。我国驻外机关人员在国外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经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回国内法院处理。 在我国驻外机关工作的华侨,并已成为我驻外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并且又没有国籍问题,如同国内派去的工作人员结婚,也应按“函”规定办理登记。但是华侨之间或我驻外机关工作人员和华侨之间的婚姻问题,不能按照“函”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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