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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度缺陷及法律对策初探
发布日期:2011-09-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摘要】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这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我国入世后,它已取代了对华反倾销而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之一。目前,人们对绿色壁垒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实际上,绿色壁垒可以分为善意的绿色壁垒和恶意的绿色壁垒。针对不同的绿色壁垒应采取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应对方略。随着全球经济的绿色化,善意的绿色壁垒将成为更广泛、更隐蔽的贸易壁垒,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打掉绿色壁垒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存在着严重缺失,这给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害。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顺应历史潮流,大踏步地推进我国产业的绿色化建设,尽快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绿色壁垒;逻辑定位;制度缺失;法律对策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逻辑定位

  入世后,随着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国外绿色壁垒的拦截,有关绿色壁垒的话题不绝于耳,各种观点也层出不穷。大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认为绿色壁垒是发达国家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它“是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1]“是发达国家凭借其贸易大国的地位和先进的技术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和苛刻的技术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贸易歧视”[2]。只有少数学者认为不能全盘否定绿色壁垒,主张“对于按WTO相关协议设置的绿色壁垒不能无端非议,只能适应和改革。而对于背离协议的绿色壁垒就可以有力地反对并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解决”。[3]本文作者认为,尽管绿色壁垒眼下确实给我国带来了许多不利,我们也应理性地、辩证地看待绿色壁垒,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分析和认定,因为绿色壁垒的情况十分复杂,很难一概而论。

  关于绿色壁垒的界定,目前并无共识。作者在查阅大量文献后认为,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健康,通过制定一系列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对来自国外的产品或服务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贸易保护措施。根据绿色壁垒的内涵,绿色壁垒可分为广义的绿色壁垒和狭义的绿色壁垒。从进口国制定和实施绿色壁垒的动机来分析,绿色壁垒有善意与恶意之分。衡量一个绿色壁垒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至少需要考量两个要素:其一是其制定的目的性。如果其制定的目的是保护生态、保护人类及动植物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它就具备了善意的主观要件;反之,假如其制定的目的在于以自己的技术优势排斥他国的产品进入,那么它便具备了恶意的绿色壁垒的主观要件;其二是客观性。即其是否符合GATT长期以来确认并被WTO所承传的非歧视原则。由于有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这面冠冕堂皇的旗帜,发达国家通过推行恶意的绿色壁垒,不但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自己的市场份额,提高了竞争优势,还可以获得保护世界资源和环境的美誉。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在设置恶意绿色壁垒方面总是乐此不疲[4]。但是恶意绿色壁垒严重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和扭曲了公平贸易的行为理念,因此,这种壁垒应该受到世界范围的抵制和讨伐。

  对于善意的绿色壁垒,笔者认为,它不是西方国家凭空想象的空穴来风,它是人类科技与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产生和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它是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积极响应。众所周知,全球公共资源的过度开发与利用导致了人类外部环境的极度恶化,但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超国家政府可以承担这种环境成本。

  (二)它是日益发展的绿色化浪潮的必然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态价值观被广泛接受,他们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和卫生食品安全日益关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严格,这迫使发达国家政府通过立法满足国内居民的绿色需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发展中国家也需要绿色壁垒。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需要通过善意绿色壁垒提升自己的环保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它来阻挡发达国家将一些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和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绿色壁垒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环境保护,也有利于全球环境的改善。

  在合理的外衣下,善意的绿色壁垒也掩藏着许多不合理,这些不合理自然成为人们怀疑甚至攻击的切入点。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经济与科技发展的不同阶段,让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适用同一标准这本身就不合理。由于发达国家在科技与经济方面具有突出的实力,使得它们的最优环境标准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假定发达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以其最优的环境标准为壁垒对待发展中国家,则发展中国家必然丧失很大一部分海外市场,这将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雪上加霜。有学者认为,绿色壁垒只要符合非歧视原则,而不论它制定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最优环境标准的差距有多大,都是合理的,即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因此而受到限制。因为我们不能只从发展中国家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以非歧视原则作为评判的唯一标准。更何况如果允许发展中国家生产的不符合发达国家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口,那么对发达国家本应能够达到的环保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无疑会造成破坏。我们不能要求发达国家以牺牲本国的环境利益和人民健康为代价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照顾。发展中国家也不能总在别人的照顾下求生存,应该把立足点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励精图治,提高水平,这才是长久之计。

  2.善意的绿色壁垒造成的单边贸易极不合理。发达国家的善意绿色壁垒就象一条引水渠,使国家物流单向运动——发达国家的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产品质量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难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在推行绿色壁垒时,发达国家正是利用这种差异,过于强调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通过制定与实施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可能达到的环保标准,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处处碰壁,难以进入发达国家,以致丧失了大量的发达国家的海外市场。

  3.把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推给发展中国家是极不公平的。首先,发达国家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其次,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土的环境和资源,大量将国内的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成本大幅提高;再次,发达国家不仅不承担上述污染责任,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治理措施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它们以国际贸易应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为幌子,主张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对企业进行“环境补贴”,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例外,不能享有特殊待遇。

  4.绿色壁垒的“游戏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护存在着严重缺失。现行游戏规则的暧昧和不完善为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提供了“灰色区域”。参与制定绿色标准的主体主要是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在国际舞台上几乎是一统天下,一些有关环保、环境和贸易等方面的国际会议往往是它们唱主角,一些有关的国际规则常以它们为核心,以他们的意志为意志,甚至将他们的一些国内标准、国内立法上升为国际标准和国际法规。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居领导职位的人员的比例比较低,缺乏参与决策活动的机会,他们的愿望和呼声因势单力薄,人微言轻,往往被拒之门外,得不到尊重;就“游戏规则”的内容而言,由于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差距,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意识、环保法规、政策、措施及标准上均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在谈判立场上难以协调,往往是发达国家一言堂。而发达国家为防止发展中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总是把游戏规则引向自己占优势地位的领域,以己之长攻人之短;此外,现行游戏规则的不完善也使发展中国家遭到了严重损害。在绿色壁垒中,真正的玩家是发达国家,对自己有利,他们就玩,否则就不玩,这在国际经贸的许多事例中,已充分得到证明。

  5.一些善意的绿色壁垒违背了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待遇的原则。给发展中国家以特殊优惠待遇是GATT长期坚持并被WTO所继承的一项基本原则。从WTO的规定来看,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应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安排,不应采取与发达国家完全等同的标准。但发达国家在包括生态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等现行措施及标准上,并未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给予优惠待遇。发达国家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现状,用同一标准对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显然违背了WTO的精神,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善意的绿色壁垒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适当的做法应该是以WTO的现行立法为依据,凡是符合WTO规定和精神的予以遵从,反之予以抵制。至于WTO和其它国际立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应联合行动,统一对外,迫使发达国家做出让步。作为发达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善意的绿色壁垒时既要从本国科技与环保发展的高端水平出发,也要适当兼顾发展中国的现实困难,使环保标准更具广泛性、可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缺失的表现及其危害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及经济、科技发展的制约,我国没有构筑自己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就认识上的局限性而言,除了上述言及的对绿色壁垒缺乏理性认识等原因之外,认为环境不是资源的观念也是导致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缺失的重要思想根源。目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缺位或尚不健全。

  (一)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是一种附着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的图形,以表明该产品不仅符合质量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均无损害[5]。它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欧洲,后迅速得以扩展,现在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了这种制度,如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志”,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目前,建立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大多数是发达国家。要将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就必须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否则,进口将受到数量和价格的限制。现在国家相互之间都承认其绿色标志。相互承认也就是相互限制[6]。我国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较晚,1993年才正式实施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现在有43类148家企业的425种产品获得了认证[7]。虽然我国已建立了绿色环境标志制度,但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最为突出的是缺乏法律应有的规范。

  (二)绿色技术标准制度。它是指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标准限制国外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发达国家总是根据它们的生产水平和技术强势制定一些发展中国家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公平合理”地拒之门外。这种貌似公平的技术标准实质上带有很浓的贸易保护色彩,只不过它的隐蔽性更强而已。出于贸易政策及内政外交的需要,很多国家现在都建立了,绿色技术标准制度。我国由于产业发展水平低下,科技能力有限及管理制度滞后等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建立这一制度。这一方面造成外国低端产品长驱直入进入我国市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给国内产业同行造成巨大压力,另一方面给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我们没有报复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标准,发达国家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地对我国产品实施绿色壁垒。

  (三)绿色认证制度。它是指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场所使用。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5年4月制定并颁布了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包括环境体系、环境审核、环境标志、生态评估和环境行为评价等若干方面。它将环境管理贯穿于企业的原材料、能源、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审计等各个项目管理之中。但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这些国际标准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它仅仅供各国选择适用。现在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上述国际标准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将许多技术规范上升为本国的法律、法规。欧盟最早起动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1998年又制定了一个ASCUN9000标准,其规定更加全面,共有26个大类。它关于纺织品、玩具和鞋类等规定,对我国向欧盟的贸易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发展迟缓,突出的表现一是我国尚未通过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二是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化程度较低;三是在全国推广不力。我国在绿色认证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给我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将生产所消耗的自然资源和给环境造成的破坏所花费的代价计算在产品成本之内,使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否则就相当于获得了一种生产补贴。当这种产品用于出口时,就相当于获得了政府补贴,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补贴问题。西方学者认为,保护资源、防止污染是现代国家的主要职能之一,国家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企业的环境成本非内部化问题熟视无睹,容许出口,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补贴。西方国家认为,与出口补贴政策一样,环境补贴会直接鼓励出口,从而扭曲国际市场价格。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补贴,发达国家提出了环境反补贴,即绿色补贴,要求政府限制厂商对环境的污染。但发展中国家绝大部分企业本身无力承担提高环保技术、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只能为此给予一定的补贴。发达国家又以这种补贴违反WTO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输入。

  绿色补贴现已成为西方国家实行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绿色补贴制度,这为国外产品进入我国提供了方便,给我国企业造成了极不公平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毫无我国进行报复的后顾之忧而大肆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绿色限制。近年来,我国的很多出口产品特别是矿产品出口,如山西的焦炭、铁矿石等都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因为没有将环境成本计入总成本,致使我国外贸出口每年损失都有几十亿美元㈣。

  (五)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它是指通过制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或禁止那些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国产品进口的一种制度。基于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健康,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与技术指标。但由于各国环境与技术标准的水平和检测方法不同,以及在检验指标的设计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极易造成国际贸易中新的壁垒。为解决这一问题,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建议各成员国使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为了顾及各国发展的不同水平,更好地实现对人类和动植物的切实保护,协议又赋予成员国有一定的例外权,比如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确保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的侵害。此外,WTO的一些其它文件也规定了类似的例外,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的开展不得采取或实施限制性措施,但是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例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保护公共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的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由于各方面复杂的原因,我国的卫生检疫目前十分薄弱,其突出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缺乏科学完善的标准体系;三是管理机制混乱;四是缺乏相应的设备与技术人员。这给国外低端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

  (六)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包装又称环境之友包装或生态包装,是指要求进口产品利用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日本1991年颁布了《回收条例》,1992年颁布了《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德国1992年发布了《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法令》,奥地利从1993年10月开始实行新的包装法规。丹麦则要求所有进口的啤酒、矿泉水、软饮料一律使用可再装的容器,否则拒绝进口。美国的相关法规也很详尽,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减量、重复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项优先顺序指标。通过立法手段建立绿色包装制度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和普遍做法。我国的这一制度目前很不完善,突出表现是:第一,缺乏相应的法规和配套措施。我国没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装材料,比如尚未通过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镉等成份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进口等;第二,没有建立储存返还制度。对一些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使用后一般作为废物丢弃,无法实现再生利用;第三,税收优惠和处罚措施也不完备。对那些使用可再生资源的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国家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使用污染环境的包装材料包装的进口产品,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有力度的制裁措施。

  (七)禁止污染转移制度。污染转移是指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通过贸易与投资等措施,把其国家禁止的危险产品运送到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是向这些国家倾倒废物,或是在花费较少的条件下从事某些高污染产业的生产。污染转移的实质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责任的转移[9]。目前主要是环保标准占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向环保标准处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法规和文件,比如199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些法规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问题,诸如“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等,缺乏实施的具体标准,很难防范发达国家把废物转移到我国来。制度的不完善给别人留下了漏洞。

  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给我国经济的发展乃至人民的健康状况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两个方面。

  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导致外国产品长驱直入给我国经济和社会直接造成的损害。这方面的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中国的改革开放,需要外国大量的产品、设备和资金,但中国没有建立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而有着宽松的环境标准,于是发达国家便将污染转移的视角转向中国,他们一方面将旧船舶、废汽车、旧电器等工业垃圾输入我国,另一方面他们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将一些在发达国家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高昂的环保收费而无法立足的诸如化工、冶金、印染等高污染、高消耗产业转移到我国。进口“洋垃圾”及引进外资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加重了我国治理污染的成本和难度;第二,我国国民的健康受到威胁。改革开放后,发达国家利用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缺失,大肆将含有病虫害的农产品,带有传染病的旧服装,带有病毒的旧磁带、旧医疗卫生设备等生活垃圾输入我国,给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从国外转移到我国的大量高污染、高排放的产业也对我国人民的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第三,增大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由于我国环境标准的门坎很低,发达国家许多环保水平较低的产品大量进入我国,和我国企业的产品争夺国内市场,这必然引起竞争加剧。进口产品很可能凭借其技术优势挤压国内企业产品,使我国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加大。

  间接损害是指由于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失,客观上造成了我国无法对发达国家采取报复措施,从而使发展达国家毫无后顾之忧,更加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实行绿色壁垒,由此所造成的损害。这部分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迫使我国有些产品缩小市场份额或彻底退出市场。受灾最严重的产品主要是:(1)农产品和食品。受农药及有毒物质残留量、动植物病虫害的规定及严格的卫生检疫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受阻严重。欧盟以中国海洋环境不断恶化为由,拒绝进口中国的贝类产品;(2)机电产品。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节约能源、噪声污染及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限制,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难度加大;(3)服装和纺织品。受发达国家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限制与禁止,我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也遇到很大阻力。人世后,我国服装和纺织品因生态标准问题而被迫回销数量大增。绿色壁垒已成为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最大障碍。此外,我国的出口产品包装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绿色要求。比如1998年9月1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命令,要求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木质铺垫材料须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否则将整批禁止入境[10]。第二,对出口企业的效益造成不良影响。绿色壁垒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乃至报废处理等各级环节。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链。发达国家通过绿色技术标准的设置使我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大为增加,从而削弱了该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减损了企业效益。第三,加大了我国海外投资的难度。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许多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投资办厂。但由于我国海外投资的依赖性很强,大都集中在绿色壁垒盛行的发达国家,加上其资金的投向大多集中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较严重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随着环保水平的提高和西方绿色壁垒的强化,我国又无完善的绿色壁垒制度相抗衡,我国的海外投资将面临更加艰难的处境。

  三、完善我国绿色贸易壁垒制度的若干法律对策

  长期以来,学者们把绿色壁垒定位在它是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制度上,过份地强调其“虚伪性”,“不公平性”,这给人们造成了只从受害国的角度去看待如何突破绿色壁垒,而忽视了同样作为进口国的我们如何通过建立绿色壁垒制度防范和阻止发达国家的非环保产品输入。实际上绿色壁垒是一把双刃剑,它并非是发达国家的专利[11],它可以为任何国家“合法地”利用。我们应尽快克服对绿色壁垒认识上的片面性,充分利用这把双刃剑,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这样才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更好地抵制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的绿色壁垒。具体措施主要有: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制度文明与先进的法律文化。绿色壁垒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人类在与自然界作斗争的过程中作出的必然选择,是人类智慧和经验的结晶,任何国家都可以利用它造福于民。我们要研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及在绿色壁垒方面所采取的战略措施,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的收集与分析,从它国的成功中找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为确定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制建设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启发,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法律体系。

  (二)健全和提升国家标准,努力谋求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绿色壁垒最核心的部分是绿色技术标准和绿色环境标准。发达国家最先提出绿色标准和绿色法规,他们也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和提升这些标准和法规。另一方面,为了寻求在利益上的平衡点,发展中国家也会从自身的现实存在和国家利益出发创设自己国家的各种标准。我国应加快按照国际先进水平修改和完善我们的国家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壁垒的制度化建设,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尽快接轨。当然,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无论是环境技术还是环境管理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要在短期内完全达到发达国家的严格标准是不现实的。从这个客观情况出发,我们在健全环境管理时,要将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定得适当,恰如其分地反映国际的需要及国内的存在,既不要定得太低,也不要定得太高,太低了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国内产品的出口;太高了不符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水平,企业难以达到,反倒作茧自缚,限制了我们自己的手脚,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硬化绿色壁垒制度。现有的国际公约及多边贸易体制形成的环境规范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其总的趋向是朝着保护环境和保护消费者的方向迈进。一方面它肯定了国际上的环保权和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规范条款被贸易保护主义滥用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对现有环境规范及国际公约加强研究,趋利避害,利用环境保护的例外,在研究国际游戏规则的基础上,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自己的政策法规[12]。另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由政府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能有效引导国民经济进入绿色通道[13]。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规。比如我国现已颁布了16部环保法律和34项环保法规,国家环保部门发布了90余项环保规章,地方也颁布了1000多件地方性环保法规。国家制定各类环保标准438项。此外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其它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这些初步形成了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环保法律体系[14]。但是,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已显露出明显的不足:第一,行政性法规的内容仍然较多,而含有经济政策内容的法规只是作为行政管理的辅助工具,尤其是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法规内容严重不足;第二,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的绿色法律文件非常有限,除《环境保护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规章外,在许多方面尚无法律规定,给阻断不合格的国外进口产品留下了法律盲点;第_一,已有法律的内容疏漏较多,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比如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缺少对可持续发展的规定,也缺少对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相关规定;第四,缺乏相应的配套立法。第五,现行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惩罚力度不够。为改变我国现行立法滞后的状态,笔者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壁垒方面的立法经验,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绿色认证制度、绿色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以及绿色污染转移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牢固建立我国自己绿色壁垒的钢铁长城;第二,调整现行环保法律制度中与WTO不相适应的内容。在完善绿色壁垒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尽快调整相关的现行法律:一是要对现有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修改或取缔那些不符合WTO相关规定(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的有关内容,尤其是对地方性法规更应认真清理;二是提高我国有关绿色壁垒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的透明度,按WTO的规定程序向成员国通报,使其对不符合中国环境标准的产品早作准备,不要向中国出口;第三,尽快以立法的形式采用ISO14000国际标准。ISO14000是国际贸易的“绿色通行证”。我国质量认证和环保部门应抓紧研究该标准在我国的实施方案,尽早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将该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并积极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法规;第四,建立环保法规、标准信息系统。按照WTO的公开、透明原则,我国应尽快建立环保法规、标准的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及国外厂商公布我国的环保立法及标准的最新动态;第五,加强执法力度。加强环保执法的力度是保证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得以遵行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的当务之急是:(1)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环保执法队伍;(2)建立环保执法的责任制;(3)加大资金投入,更新进口产品检验的技术设备;(4)建立进口产品的跟踪监管系统;(5)充分发挥全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当前环境与贸易问题的实质是改变不平等的国际经济秩序。我国在建立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时,也应以此为切入点。为此,第一,要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绿色壁垒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其实质是经济的不平衡问题。我国要充分发挥贸易大国的作用,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协调与合作,致力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新标准的制定。国际新标准是一个动态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没有终身制。随着科技水平特别是新的科学发现和新的检测方法的建立与推广以及人们绿色观念的进一步增强,绿色技术标准也会不断提高。当发展中国家相关科技水平提高到目前发达国家的水平时,发达国家早已提高到另一个新的水平。毫无疑问,面对发达国家层出不穷的技术标准,科技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必然受到绿色壁垒的严峻挑战。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谈判与起草工作,在采用国际标准逐步向别人看齐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开放的中国不能袖手旁观别人制定游戏规则,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谈判,有理有节地推动公平合理的贸易与环境新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为我国制定相应的国内立法提供国际法基础;第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互认并与有关国家签订互认协议,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朱京安(1958—),男,汉族,陕西周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专业学科带头人。


【注释】
[1]王戬:《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及其法律对策》,载《东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
[2]陈依慧:《金毅.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中的新障碍》,载《改革月报》,2001(10).
[3]薛荣久:《如何跨越绿色贸易壁垒》,载《国际贸易问题》,2002(12).
[4]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202.205.11.142/cdmd. 2005—8—18.
[5]李树:《谈绿色壁垒下我国经济的“绿化”》,载《经济问题》,2001年第4期。
[6]王克群:《跨越“绿色壁垒”——中国产品出口障碍的化解》,载《科学决策》,2002年第1期
[7]朱群芳:《绿色壁垒与我国外贸的发展》,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0年第2期
[8]曹利军、李晓明、韩文辉:《“绿色壁垒”挑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载《科技导报》,2003年第1期
[9]唐澍敏:《论我国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载《湖南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
[10]唐雅晖:《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贸易的影响》,载《税务与经济》,2000(1).
[11]王树义:《从绿色壁垒的双重性看我国应采取的对策》,载《中国软科学》,2002(8).
[12]宣亚南:《绿色贸易保护与中国农产品贸易研究》,//202.205.11.142/cdmd. 2005—8—22.
[13]洪小瑛:《关于绿色竞争力的几点理论思考》,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3).
[14]赵惊涛:《绿色壁垒下我国环境法制的现实选择》,载《当代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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