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要考点: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
发布日期:2011-09-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民法重要考点: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国家司法考试法人重要考点: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历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比重都是最大的。民法作为司考中的大户,内容博大精深,需要考生全面理解并融会贯通。
法人是民法中的重要知识点。本文中,对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与登记进行了分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1.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
(1)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
(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有的采准则设立主义,有的采行政许可主义。
【难点辨析】
第一,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设立区别。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两者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有法律性质的、也有实务性质的。法人的成立则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设立行为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
第二,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成立,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法上,发起人以出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发起人大胆的设立公司,有利于创业,但不利于保护债权认利益。在日本法上,发起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利于创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认所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其有必要的财产应如何理解。依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实行授权资本制,但是有其最低首次出资的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不得少于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不得少于100 万元,否则,企业法人不能成立。
2.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法人变更的类型有:
(1)法人的合并。它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企业法人合并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2)法人分立。它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派生分立,即原法人存续,但从中分出新的法人。企业法人的分立应经债权人同意或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对于公司法人而言,存在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问题。依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也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这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难点辨析】
法人变更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人变更涉及分立与合并,以及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特别是在分立的情况下,如果分立法人之间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该协议在分立法人之间有效,但对债权人不生效力。如果债权人与分立法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协议,则应依照该协议。
【例题】(1)。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 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 公司和C 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 公司承担。A 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 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A.由B 公司承担债务
B.由A 、B 、C 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 公司承担债务
D.由A 、B 、C 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3.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如法人的合并、分立、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发生战争等。
法人的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法人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清算组织或清算人应当了结现存事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并移交剩余财产。法人在进行清算期间,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这表明清算中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受清算目的的限制。
清算人完成清算职责,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4.法人的登记
法人登记通常包括:
(1)法人设立登记,这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2)法人变更登记,这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法人注销登记,这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法人注销登记机关与设立登记机关相同。
【难点辨析】
清算法人的地位问题。清算法人是否有权利能力存在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清算法人具有与清算目的相适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与清算目的不相一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清算法人应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地位如何,一般认为,清算组具有诉讼能力,在诉讼中可为当事人,但是清算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例题】(2)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题】(3)甲公司因项目完成而决定解散,便成立清算小组,以清理债权债务。对于该清算小组的成立和性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清算小组是清算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B.清算小组不是清算法人,具有诉讼具体资格
C.清算小组的成立应由人民法院主导
D.清算小组是清算期间该企业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