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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依法应对的25个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于 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实施招工,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用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用人单位经常遇到,需要特别关注并依法应对的有以下8个方面25个问题:

一、关于劳动规章制度(4条、80条)

  1、劳动规章制度的9项范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意见,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双方协商确定。讨论应有书面记录,协商确定过程应有协商人签字的文字记录。修改程序:劳资双发认为不适当,均可提出,通过协商修改。

  3、劳动规章制度的必须公示: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且应有证据证实。

  4、无效规章制度的法律后果: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违法的无效,以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应该进行对照和修改。否则会受到劳动部门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招工(8条)

  5、招工时的告知:招工时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其他情况。

  6、招工时的了解查验:招工时向劳动者了解其自然情况、与劳动有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如实告知。查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或者其他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假文凭假资格证将被视为欺诈而致劳动合同无效。

三、关于劳动合同

  7、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形成劳动关系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在 2008年2月1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97条);否则将会每月支付二倍工资。(82条)

  8、具备条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14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须订立;否则每月支付二倍工资(82条)。

  9、劳动合同必备9项条款:(17条)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劳动合同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如依法约定试用期、保密、福利待遇、培训、违约责任(仅限付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2项)、损失赔偿等其他事项。

  11、劳动合同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交给劳动者,由其签字注明收到。

  12、关于试用期:(19条、20条、83条)

  1、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在3 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完成任务为期限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仅约定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6、超出法定试用期已履行的,以期满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

  7、试用期工资限制2个条件:不能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付费培训服务期(22条)

  13、约定服务期限: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订立约定服务期的协议,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14、约定和执行违约条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以相应培训费用为限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关于竞业限制(23、24条)

  15、竞业限制适用的范围和人员:适用范围: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涉及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适用人员:用人单位的高管、高技、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6、竞业限制的约定方式和内容:约定方式: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内容:A竞业限制的范围,B地域,C期限(不能超过2年),D限制期内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E、劳动者违约的违约金。

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17、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37条解除程序: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强迫劳动违章冒险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劳动者可即时解除;

  B、38条单位违约、违法情况下的解除。

  1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39条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可即时解除;

  B、40条因无法履行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时解除;

  C、41条裁员解除;

  D、42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情形;

  E、43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七、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19、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是因39条劳动者过错而解除,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单位维持、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续订合同;三是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劳动者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46条)

  20、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付1个月,6-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最高不超过12个月。本人工资高于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该3倍计算。(47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

  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87条);

  22、用人单位须加付赔偿金的四种情况:A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B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C安排加班不付加班费、D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程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责令支付50%——100%的加付赔偿金。(85条)

  23、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未出具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89条)

  24、劳动者的违约赔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90条)

  25、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其他用人单位损失的,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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