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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妇女的“四期”,法律对保护“四期”有何原则性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妇女的经期、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俗称“四期”。
《妇女保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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