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而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其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继承人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①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依法享受继承权利,其法律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代替,如代位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人有这样一些特点:A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其范围与我国婚姻法中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相对应,不包括集体组织、法人和国家;B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的女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C只设定两个继承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较窄。
②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按照通例,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是不能被替代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这样规定是为了将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加以区别。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不是同一概念。遗产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3)继承人和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 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B 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C 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继承权。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仅限于继承权,而且这种权利的发生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继承权一般不需要义务人以积极的作为予以协助便可自己实现。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除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集体组织、国家。该义务主体除很少地负有协助继承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外,如监护,一般只承担不作为,即对权利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予干涉、妨害的义务。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因为继承人继承的对象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所以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2)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以财产所有制为前提的财产法律关系。在古代,奴隶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继承人的范围是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和婚姻关系的存在而确立的;在中国,宗法继承制度一直延续了上千年;在当代,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继承制度,都明确规定了配偶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是,财产继承制度作为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一种财产制度,它所赖经存在的基础决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身,不是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而是一定社会中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
(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虽然亲属关系是一种人身法律关系,继承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法律关系。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一般没有限制,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则受一些限制。在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中,作为继承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与死者生前有婚姻、血缘或家庭关系的自然人,而且主要限定在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之内。所以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继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是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和遗产的分配原则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确定。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财产的份额等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依法确定的,即决定于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体而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自古代社会就一直存在,不过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主次地位不同。从产生的历史上看,法定继承先于遗嘱继承,但从适用上看,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2、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继承可分为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只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在有限继承中,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无限继承又称为不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必须承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义务的继承。在无限继承中,即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其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人也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得拒绝,继承人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债务。所谓的“父债子还”,就是无限继承的表现。
3、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可分为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继承。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共同继承人。在共同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时,须对遗产进行分割,故共同继承又称为分割继承。现代法上规定的继承一般为共同继承。共同继承根据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又可分为均等份额继承和不均等份额继承。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不均等份额继承是指共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均等。
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仅为一人的继承,即仅由亲属中的一个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长子继承、幼子继承等。在单独继承中,仅由一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故又称为独占继承。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可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人参与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参加继承时即为本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应直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顺序者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其地位的继承。因此,代位继承也称为间接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继承人原来的继承顺序上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论代位继承人有几人。
财产继承权利的适用
1、财产继承中权利继承的特点
第一,发生的原因具有特定性。权利的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利转移的法定原因。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发生继承上的财产权利转移。在现代民法上,只有因公民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利转移才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的继承。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即使发生财产权利转移,也不属于权利的继承。
第二,权利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发生权利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着近亲属关系的公民,其他公民、国家、集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权利发生继承的主体,而只能作为受遗赠的主体。
第三,权利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公民死亡时,因其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已亡的公民不能再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财产上的权利,成为该财产的新的权利主体。由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继承人享有权利必定要承担义务,但这种义务具有限定性。如死者生前所欠债务,由死者的继承人以死者的财产为限代为清偿。
2、继承权的接受、放弃的适用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接受、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且其效力溯及至继承开始。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不得因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是指应由继承人个人承受的法定义务,主要包括: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因继承人不尽赡养、扶养义务,为生活之需所负债务的义务;支付被继承人丧葬费用的义务;扶养或抚养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其他法定义务如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罚金、罚款、其他合法的费用等义务。
财产继承的性质
从继承的性质上来看,多数人可能会认为继承的性质是财产上的继承,也即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笔者认为,继承的性质是权利上的继承,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质上是财产权利的转移。换句话说,继承人继承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被继承人在生前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这里所说的民事权利包括涉及到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以及关于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最典型的是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权利的继承,如著作权的继承。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这就是说,财产继承的客体,即继承的遗产,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继承,权利的继承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继承。继承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延伸,财产只能是继承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权利是财产的依据,脱离了权利,财产便成了无源之水,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根据,亦即不合法。在继承中,从表面上看,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实质上这是权利的一种法定转移,也就是死者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由于“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转由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享有此权利,这是权利的转移及延续。因此,继承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继承,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法定财产权利。如果被继承人丧失了法定的财产权利,实际上就会导致继承人失去了对遗产的合法权利,财产权利即告终止,无法再行转移。
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必须是基于继承人的权利而产生,否则此项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依法继承。例如,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它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这是一种要式合同。保险金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支付的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就不能作为遗产而继承,而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受益人理所应当成为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样其他继承人将无权继承该项财产。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没有权利的继承就没有财产的继承。另外,革命军人牺牲或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虽然此项财产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产生,与死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这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经济补偿,并不是死者生前权利所能支配的财产,理应由受抚慰者本人享有,继承人无法取得该项财产的继承权。因为此项财产的权利不归属被继承人,不能实现权利继承,这一点更加说明了权利对继承的至关重要。
此外,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虽然财产的归属并未实际交付或履行,但是财产的权利已被处分,这样的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为作为财产基础的权利已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转移,待条件及期限成立时,该权利即告转移,继承人无法继承此项权利。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为未成年子女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虽然此项存款在子女未成年时仍由被继承人支配,但待子女成年后此存款将归属其本人。即使在子女未成年时被继承人死亡,此存款也不能作为遗产,因为此存款受到附条件或附期限权利的制约,财产继承是不合法、无效的。
综上所述,在继承法律制度中,权利的继承才是继承的实质所在,我们所看到财产上的继承只不过是其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