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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0月18日,邓秀驾驶两轮摩托车行至兴国县某中学门口路段时,遇兴国县某驾校的学员王祥驾驶教练车在教练员刘福的带领下在前方同向行驶,因邓秀驾车遇情况操作不当、王祥未确保驾车安全,致使两车相接触,造成邓秀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邓秀和刘福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驾校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支付了邓秀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3140元。因教练车在兴国某保险公司了交强险、综合机动车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在保险期间内,驾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教练车系由学员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驾校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垫付的赔偿费13140元。

【分歧】

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核心问题在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的理解。由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来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 ]327号)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第三者责任的财产损失部分,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条款》第9条规定:“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咋一看这条款,似乎对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理所当然。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也经常倚仗这一条款来进行抗辩。笔者以为,保监会制定的《条款》第9条上面有五个字写得很显眼即“垫付与追偿”,第10条写的是“责任免除”。从这些字也可以看出,《条款》第9条实际上就是垫付抢救费用与追偿的规定,而非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第十条的免责条款里面根本就没有无证驾驶免责的规定。

再看一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别要指出的是,该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规定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同时,从该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也已明确区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疗费的具体赔偿数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条例》第22条的立法本意是交强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立法以人为本的宗旨。

至于保监会的复函,因其不是国家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可以进行参考,但不是必须适用。当其内容与国家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法院应当适用比其法律效力更高的国家规范性文件。保监厅函[2007 ]327号规定的内容,就与《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条例》第21条的规定相冲突,该文件的法律位阶更低,不足以对抗《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保险公司以此要求免责理由不能成立。法律对保险合同的要求比一般合同更加严格,保险公司要免责,必需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对保险公司不发生免责的效力。《条例》中的免责条款并没有无证驾驶免责的规定,保险公司也就不能以此来要求免责。

国家立法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受损害能够依法及时得到填补。对无证驾驶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问题,除了受害人故意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外,其他情形下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原告单位的学员在教练的带领下上路行驶,是驾校对学员培训一部分。驾校学员驾车显然是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造成对方摩托车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负赔偿责任。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引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不是财产损失,驾校垫付后,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兴国县人民法院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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