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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赔偿数额增加是否属诉讼请求变更?》
发布日期:2011-09-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胡某与彭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与两被告协商未果,2011年4月14日诉至法院,诉讼标的额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在内共计人民币123000元(以2009年统计数据标准计算)。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因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胡某遂以新的即2010年的统计数据标准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156000元。   

【分歧】

原告胡某要求赔偿数额的增加是否属诉讼请求变更?

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之规定,法院可以对赔偿数额增加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胡某对增加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赔偿数额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法院应依法判决。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中赔偿数额的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其理由是: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之规定,即便原告在诉求的时候没有对标的额数据予以变更,但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新的统计数据予以发布,原告要求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予以赔付,标的额也必然增加,而且理应得到支持;其次,原告赔偿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关系并没有发生变更,不涉及证据的重新收集,也更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原文作者认为原告赔偿数额的增加不属于诉讼请求变更。

笔者认为:原告赔偿款数额的增加属于诉讼请求变更。

第一、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而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可见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文笔者强调即便原告在诉求的时候没有对标的额数据予以变更,但因为在审理过程中,新的统计数据予以发布,原告要求以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为准予以赔付,标的额也必然增加,而且理应得到支持。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变更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适用新的标准,至于以何种标准计算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这一诉讼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如果当事人不变更赔偿数额,不申请以新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新的标准予以计算,否则就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诉讼请求的变更应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数额的变更,本案中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了自己的赔偿数额,就属于此种情况,另一种是事项的变更,如增加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原告赔偿款数额的增加属于诉讼请求变更。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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