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卡拉OK版权收费”透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1-09-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打开电脑下载首歌曲,可能侵权了;网上看部电影,也可能侵权了。随着时代的发展,侵犯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通过法律途径对版权加以保护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权利人因此获取报酬更是对其创作行为的合理补偿和适当奖励。然而, 随着今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又一轮KTV维权风暴的掀起,依靠集体管理模式收取版权使用费却被说成是财富掠夺,这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版权人,管理者和监督者,KTV经营者,广大消费者亟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深入对话和良性合作,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KTV行业;版权费;集体管理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卡拉OK作品涉及的著作权
要厘清KTV收费模式下各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就必须对KTV经营的卡拉OK作品所涉及的著作权加以分析。在KTV行业运营中,一方面要通过购买曲库并不断更新和扩充来确保点唱系统的良好运作,从而吸引更多顾客;另一方面,要通过向音集协等管理机关缴纳版权费来保证点播演唱业务的合法运营。
(一)曲库涉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所谓曲库是指将带有伴唱功能的画面和声音进行压缩固定,并复制多份随点播系统出售,或在出售后对系统进行更新。构成曲库的作品主要由画面部分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以及表演。[1]
具体涉及权利的权利人包括:
1、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仅是音乐作品,制作曲库影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中还可能包含其他作品,如戏曲、曲艺等作品,只要这些作品的内容仍然保留,便应当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报酬。
2、录音制作者。在制作卡拉OK系统中,经过技术处理后录音部分仍然被保留,因此,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包含表演者的表演,表演者对曲库制作和销售享有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4、录像制作者。与影视作品相似,尽管通过技术处理对画面以及声音部分进行了改动,但制作曲库时仍构成对录像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因此,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像制品拥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5、影视作品制作者。尽管在曲库制作中,因将画面和声音分离进行技术处理,并增加了歌词字幕,但仍然保留了原画面。无论是保留了影视作品画面的全部或部分,对其进行复制和发行,都应当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即制作者的授权并付酬。
(二)点播演唱涉及的放映权和表演权
1、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同样,通过电视等形式公开播送的表演,构成对作品的表演使用,包括音乐作品在内的作品著作权人享有许可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影视制作者的放映权。在提供卡拉OK作品点播演唱时,通过电视等形式公开再现影视作品,构成已放映形式使用作品,应当取得影视制作者的许可并付报酬。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KTV经营者应当向以上权利主体缴纳许可使用费。但根据我国的缴费和管理现状,这一制度还存在收费的性质、主体、标准、管理等方面的缺陷,这也使得相关公众对此产生了很多质疑。
二、KTV行业版权费缴纳现状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的分析
(一)现状
自2008年10月开始,中国音集协对北京地区的百家KTV提起了侵权之诉。如今这批案子已经审结,迄今已经有44家KTV被法院判为侵权,总判赔额逾300万元人民币。“该批案件的审结,为建立音乐作品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授权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也强有力地扭转了经营者乃至社会公众免费享用音乐作品的观念。时隔两年,卡拉OK版权费的使用许可收费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都已认识到使用音乐作品就应该向权利人付费,这样才能有更多更好的音乐作品来支持KTV娱乐行业的繁荣发展。”[2]然而,仍有相当一部分KTV经营者只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迟迟不愿交纳版权使用费,采取能拖一天是一天的策略。音集协委托的北京地区收费服务单位声称,至今在北京地区仍有三分之一的KTV在没有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权利人的音乐作品。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采取转嫁经营成本的策略通过大幅度提价来弥补因缴费所致的损失。现在北京钱柜的所有包厢已经全线涨价,平均涨幅达到50%左右。虽然钱柜工作人员称涨价是“硬软件升级”的缘故,但这明显掩盖不了其转嫁成本的目的。作为业内龙头的北京钱柜涨价,势必引起了兄弟企业的一阵骚动,很多KTV纷纷涨价。这样,广大消费者成了收费的最终承担者。
(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的问题分析
1、管理体制中主体的定位混乱,管理方式行政色彩浓重
第一,在上述的《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中,“中文发”优先提取版权费的8%,而此时收费并没有使用由它开发的数字视频点播系统。中文发数字科技是中文发文化发展公司的下属公司,而中文发文化发展公司又由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参股40%,专门负责开发和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文化部作为一个专门管理文化事业的国家机关对其参股40%,这与其标榜的不涉及任何营利活动的说法有点自相矛盾。由中文发控股50%的天合公司2007年8月27日在北京成立,在全国31个省份设有分公司,专门开展KTV收费业务。这样一个庞大的公司仅仅只是进行收费业务,而这项业务本来可以由音集协自己完成,却委托给必须得盈利的天合公司来进行,着实让人感到困惑。且此前,文化部和版权局一直在为利益分配问题明争暗斗,重叠的收费体制无疑加重了KTV经营者的负担。
第二,集协作为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也存在问题。KTV版权费在2006年就开始收取了,而音集协在2007年还处在筹备当中。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未完成社团登记的情况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尚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由它制定版权使用费标准并委托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收费,就有违法之嫌了。
第三,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在集体管理组织中的角色定位不明确。2010年1月2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国的56家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截至2009年12月31日,音集协共有会员60家,涉及权利人单位112家,取得授权歌曲83686首。可见音集协会员数量有限,且会员大会召开次数有限,且没有明确执行机构中版权人的比例,所以版权人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处于弱势地位,并没有多大的话语权,这对于一个以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为设立宗旨的组织来说是不合理的。
此外,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行政色彩太浓,属于官僚管制方式,不但无法协调桥梁两边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反而还容易激化两者之间的矛盾,所以有人质疑KTV版权费到底是服务费还是保护费。
2、利益分摊不公平,管理内容单一
根据《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分析,版权费扣除税费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8%后,50%用来支付成本(其中音集协提取23%,运营公司天合拿去27%),剩下的50%才用来支付给音乐权利人。这种收费模式使得权利人本该得到的报酬瞬间有一半流失。[3]这对音乐作品及影视作品的创作人的积极性也是不小的打击。
非音集协的会员的作品该如何保护?著作权属于私权,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并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他们显然不具备以公权力形式介入收费的权利。当前,KTV经营者屡屡被控侵权,法官表示为曲库不统一所致。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曲库、KTV包间里的曲库以及点歌系统软件制作方的曲库,这三个曲库的不统一是构成此类侵权的重要原因。[4]一部分非音集协会会员的作品也得以在这些曲库运行的夹缝中存在。
此外,统一歌库,违背了市场规律,也没有给著作权人合理的利益回报。从2006年起,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开始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承诺将为全国所有KTV免费安装。当有记者采访著名歌手唐磊时,他说,他并没有从《丁香花》得到多少收入。尽管这首歌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都位居各大KTV点歌的排行榜前列,但唐磊说,他从这些营业场所中一分钱版权费都没有拿到。
3、收费标准不合理
目前存在两种收费方式:按包房收费,每间每天12元,各地根据其经济水平可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按点播次数收费,单价乘以点播次数就是应缴纳的费用。这两种收费方式的都存在不合理之处:
第一,按包房收费,虽然计算简便,却不能真实反映作品的使用情况。KTV不同于其他营业场所,营业状况的好坏与其所在地域和营业时间存在很大关系。单一的以包房作为版权费的收费标准,既不能真实反映对作品的使用情况,也存在收费的不公平。同时,以包房作为版权费的收费标准也不利于整个KTV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利润率较低的KTV经营者产生伤害。此外,这一标准在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内,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多方收集了广州卡拉OK厅行业经营者意见后,从法律法规及行业经营现状,对收费标准提出诸多疑问。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意见上报国家版权局。但这份长达3700多字的意见并未得到采纳。上海方面也公开提出不同意见,明确表示只能接受每天每间一元的收费标准,但都未被采纳。[5]这可谓是关门立法。所以说,按包房每天收12元版权费有明显的缺陷。
第二,按歌曲点击率收费的话,虽然能够客观反映作品的使用情况以及对KTV经营户差别对待,但需要安装庞大监控系统,除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之外还会形成管理漏洞。按照文化部公布的“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有关内容——服务系统对卡拉OK经营场所实行免费接入、免费服务。按照自愿加入、尊重权利主体自主选择的原则,对各类版权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免费开放,曲库中被下载的卡拉OK作品只有被点唱才收费,不点唱不付费。部分唱片公司也表示不希望严格地收取版权费“比如一些新的歌手或者唱片公司新推出的歌曲为了增加宣传提高点击率和知名度,从而在唱片销售演唱会人气等方面获得更大收益,所以往往不在乎是否收取版权费。另外,如果版权费真的普及执行的话,以后KTV企业可能只关注于或者只引进人气高点击率高的歌曲,对于一些点唱率低的歌曲或者刚刚推广的新歌手新歌曲非常不利。[6]
4、被控KTV企业救济体制的缺乏
在收取版权使用费的过程中,KTV企业都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像遇到上述的因曲库不一被控侵权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非KTV企业过错所致的侵权不应当由他们来承担责任。但是在实践中,KTV企业也只能默默承受,而没有向先关单位求偿的机会。我国应该改变这种版权保护和管理者至上的倾向,在版权交易过程中,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充当公共服务者而非既得利益者。
三、规范KTV运营,保护著作权的对策和建议
(一)管理主体定位的完善
我国音像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应当以音集协为主体,无论是中文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还是天合公司,都只是并且只能是一个服务提供商的角色,它们都应当保持一个最基本的非营利的性质,当然其背后的文化部文化发展中心则更应当秉承这一宗旨,做好其本职管理工作,,而不应变相地进行营利活动。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科学合理地完善其内部结构,参照公司结构将其管理组织分为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会员大会为决策层,主要由著作权人、出版商、唱片发行商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组成。理事会作为执行层的核心,是会员大会的垂直下属机构,它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商议各种重大事项。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从会员大会中选举得出,主要依据会员大会章程来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与理事会并列的是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样由会员大会选出,并不得与理事会成员重复。[7]
(二)管理方式的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扮演沟通、协调的角色,完善的协商机制有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利益平衡的功能。著作权属于私权,使用费标准应当是权利人与使用者共同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如果在管理方式上遵循协商原则,采取听证会方式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在管理方式上也就更加社团化一些,容易达到双方的共赢。同时,在集体管理的过程中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著作权作为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专有性权利,应由著作权人自主行使,根据自身的判断追求自身利益,选择行使著作权的最佳方式。
另一方面,从我国集体管理的发展现状来看,尽管集体管理的本意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权利人对该制度的接受有一个过程,对于绝大多数权利人来说,集体管理仍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事物,它的效果如何仍然不得而知,因而对它的信赖也可能是有限的。而权利人的信赖对于集体管理制度的成功显然是关键的因素之一,信赖需要在时间中逐步确立,而不能由制度设计者信手缔造。
(三)管理内容的扩充
第一,积极扩大会员的覆盖面。截至2009年12月31日,音集协共有会员60家,涉及权利人单位112家,取得授权歌曲仅有83686首。而美国ASCAP约有6000家音乐出版公司和约16000个音乐家会员,拥有超过300万首歌曲的非独占使用权。[8]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实际上选择的是垄断性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纳入的会员越多、覆盖的音乐作品越多,越容易形成规模效应,使用者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降低了社会整体著作权的交易成本。
第二,提高工作效率,压缩工作成本。美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ASCAP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用收入的比例是11.5%,德国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GEMA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是13.92%,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的运营费用占版权费收入的比例是50%。在名为“北京天合文化集团公司”的企业率领下,全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营利性卡拉OK收费企业网络,这种版权许可和收费模式将本应由音像协自己从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变相出让给盈利性的企业法人,从而令法定的非营利行为转化为企业的经营性行为,版权费中的很大一部分必然被作为企业利润保留,而多重转付中的管理成本和多重税收就很可能抵消了集体管理中本应节省下来的成本。
第三,建立数字信息服务系统。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组织力量,开发、完善我国著作权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系统应该包括作品信息查询系统、在线授权系统、在线作品使用费收取与分配系统等子系统,这样,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如信息查询、授权许可、收取许可使用费、发放使用报酬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将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节省交易成本和时间的优势。
第四,通过文化公益行动扩大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影响力。目前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我国还不成熟,大家对它的积极作用都没有充分的认识,存在抵触情绪,此时著作权集体组织应该在文化公益上给予一些支持和激励机制,让公众充分认识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个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服务著作权使用者、提高音乐创作水平、激励健康优秀的音像作品产生的积极组织。比如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那样管理音乐基金,通过赞助本地音乐活动及培育音乐人才来提高音乐创作水平,向海外联合会提供协助,如培训计划等。
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加强和使用者的交流,多向其宣传著作权法的知识,在大家共同探讨、沟通,换位思考中,互相理解对方的难处,以减少相互之间的摩擦,制定出合理的,双方都能认可的收费标准,但也要最大限度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毕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著作权人利益的代表。也要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关于版权费的问题,之所以有这么多人议论,最关键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都在关心,这笔钱最终是不是会转嫁给消费者,KTV有没有可能提价,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由消费者来买单?在权利人、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使用者使用权利人的作品,是一种营利方式,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了费用,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版权费。所以决不能让KTV偷偷地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9]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各方利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监督的专章规定,也是促进KTV版权收费监督机制适时建立和有效运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然而,由于制定时间仓促、司法实践的经验空缺等原因,许多规定并不详尽。比如,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此部分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可供查阅和监督。一定比例的前提是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那么一定比例的具体标准是什么?业务活动要在怎样的经费幅度内才能维持正常水平?又如,在向权利人转付费用的过程中,应依据怎样的分配标准?条例规定使用者应上报使用作品的名称、数量等,可并未明确将其与权利人的收入多少进行挂钩;集体管理组织应记录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但这只能成为事后监督的依据,而不是分配的具体办法。很多诸如此类的规定都是点到即止而经不起深入推敲的,这就大大降低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此目前,无论管理机制还是监督机制,其运作从某种程度上讲还处于摸索阶段。管理机制若要彰显其价值,首先自当在法律法规中得到固化;同时,监督机制的完善更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扶持,而依法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是有法可依。随着管理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累积,立法的条件也会日益成熟起来。此时,具有立法权的特定主体应当对新近情况做出及时的回应,从法律解释、行政立法等各个角度逐渐填补现有立法的诸多漏洞,以期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虽然起源于19世纪的欧洲,但是在我国是起步较晚的,因此难免会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许多制度上的模棱两可也造成了运行中的尴尬。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集体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会慢慢显示出它的制度优势,发挥出它利益平衡的最大功效,帮助解决著作权人难以行使一些自己不能控制或者难以控制的权利的困境,以及帮助经营者避免无意识侵权的尴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各方的努力和配合。KTV行业作为我国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应该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健康发展。“尊重知识产权,卡拉永远OK!”
【作者简介】
张泉,单位为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注释】
[1]索来军.卡拉OK作品引发对著作权保护的质疑和争论.《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8月6日。
[2]中国音集协近期正酝酿起诉北京百家KTV侵权单位.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9日。
[3]谭翠,玉兰.于KTV版权费新收费模式的可行性分析.法制与经济.2010年5月。
[4]屡屡被控侵权,法官表示为曲库不统一所致.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2010年4月26日。
[5]童大焕.KTV版权费博弈中的法制期待.热点观察.2007.1下半月。
[6]吕斌.三辩KTV版权费.法人.2006年第9期。
[7]钟媛.我国著作权管理体制下次及完善.淮海工学院学报.2010年第8卷第7期。
[8]KTV版权费分配受质疑,音集协为何拿走了23%?.中新网.2010年1月27日。
[9]张琦.浅论KTV收费模式.政府与法制.2010年。
【参考文献】
{1}周晓冰著,著作权法适用与法律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
{2}来小鹏著,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3版。
{4许浩.KTV版权收费:文化局和版权局谁说了算?《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第32期。
{5}“中文发”借卡拉OK监管平台获利KTV版权利益分配浮出水面.《南方周末》2010年3月24日。
{6}中国音集协近期正酝酿起诉北京百家KTV侵权单位.中国新闻网.2010年11月9日。
{7}索来军.卡拉OK作品引发对著作权保护的质疑和争论.《中国新闻出版报》.2010年8月6日。
{8}屡屡被控侵权,法官表示为曲库不统一所致.华西都市报.2010年4月26日。
{9}谭翠,玉兰.于KTV版权费新收费模式的可行性分析.法制与经济.2010年5月。
{10}童大焕.KTV版权费博弈中的法制期待.热点观察.2007.1下半月。
{11}吕斌.三辩KTV版权费.法人.2006年第9期。
{12}钟媛.我国著作权管理体制下次及完善.淮海工学院学报.2010年第8卷第7期。
{13}KTV版权费分配受质疑,音集协为何拿走了23%?.中国新闻网.2010年1月27日。
{14}张琦.浅论KTV收费模式.政府与法制.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