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接到匿名电话,称其在外打工的女儿因车祸急需医疗费,李某情急之下将揍来的3400元钱汇到电话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之后,李某经与女儿单位电话询问得知女儿并未出车祸,方知被骗,便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确认,对方开户所用的身份证系伪造,因此无法追查到诈骗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幸亏滞留在银行的3400元汇款并未被支取,但李某无法取出。公安机关应李某的请求,向银行发出了一个刑事案件侦办说明函件,说明李某确系被骗而汇出该款。因李某要求退款不成而状告银行,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汇款。
【分歧】
汇款人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银行退回被骗的汇款?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已将款子汇入他人账户,汇款应归他人所有。李某无权要求银行退回汇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因为被骗而将汇款汇入指定账户的,汇款的权属不因“汇出”这一事因而移转,李某有权要求银行退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因此,李某在受谝的情况下将款汇入指定账户的行为无效,涉案汇款仍归汇款人李某所有。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可见我国《民法通则》对无效民事行为所致后果的处置采用的是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保护无过错方或受损失方的原则。
三、虽然公安机关的有关证明不能作为支取汇款的有效凭证,但可证明李某确系被骗而汇入该款的事实。本案即使汇款被取,那么李某也有权要求司法机关通过追赃的途径予以追回。现在汇款未被取走,而银行无权占有该款,设立汇款帐户的人(诈骗嫌疑人)更无权领取该款,此款的唯一权利人便是李某,故李某有权要求银行退回汇款3400元。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