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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什么事项?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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