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朱某是一港口货运公司员工。2009年12月,朱某因业务需要到武汉出差,公司派车接送。在赶往武汉途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滑出路面侧翻,造成朱某脊椎骨折,肋骨骨折。事后朱某向公司申请工伤鉴定并获得3万元赔偿。又因朱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其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分歧】
朱某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之后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不能同时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否则当事人会取得大于损害之赔偿,违背法律精神;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存在性质差异,二者并无冲突,朱某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很显然,朱某在为公司办理业务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无可争议,因此,朱某理应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二、《保险法》第2条规定了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以看出,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存在保险合同,且该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该合同属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这一点有别于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
《工伤保险条例》与《保险法》均未作出工伤保险赔偿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只能二者择其一的法律性规定。
综上,朱某可以在获得工伤赔偿之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叶方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