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时张某只有18岁,遂开具虚假的证明隐瞒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1年3月生育儿子李某某;2005年张某以虚假身份证明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追究张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歧】
使用虚假证明两次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张某两次都是采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其婚姻是无效的,所以也就不存在重婚的问题,张某是不构成重婚罪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张某已经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全案,笔者认为张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首先,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本条所说的婚姻无效应理解为:在结婚登记当时如果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又到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时,一方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才可以认定是无效婚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在2000年登记结婚时是18岁,但是在李某起诉时,张某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了,所以应当认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
其次,张某与陈某已经形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因为张某与陈某在登记结婚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张某与陈某二人对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同居生活,已经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综上,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有效,张某与陈某又构成事实婚姻,张某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陈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对重婚罪的规定,张某的行为完全达到了构成重婚罪的要件和标准,应认定张某已经构成重婚罪。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