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商购买房屋未签约 达不成协议已付定金应返还
口头协商购买房屋未签约 达不成协议已付定金应返还
人民法院报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由于不可归责于房屋出卖人与买房人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而判决出卖人返还买房人定金2万元。
原告诉称,2010年8月23日,原告为签订购房合同与被告达成定金条款,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万元。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要求原告在2010年9月8日前往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通知时间前往签约处,被告也来到签约处,但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重大条款上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不属实。被告提交短信及录音证据,证明双方于2010年8月23日在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就房屋买卖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起草了书面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40万元、首付70万元、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20万元。原告当天支付了定金2万元,剩余首付款约定过户当天结清。由于原、被告未当场签约,后被告向原告发告知函要求原告于2010年9月8日签约。原告到场后仍拒绝签署2010年8月23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并要求过完户再给首付款。因原告既不签约也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交付了定金,被告出具了定金收据,双方已对定金的交付达成合意,其目的是为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双方虽多次协商,但因就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故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虽辩称双方已就房屋买卖具体事宜达成一致,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原告所致,本案应属不可归责于原、被告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订立,故依法判决被告将定金返还原告。
(张钰炜 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