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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答辩期的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9-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12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泰和县某饲料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经销(使用)协议书》,协议约定,由被告邓某经销原告泰和某饲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并约定“若发生法律纠纷,由甲方(泰和某饲料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后经双方结算,原告欠被告货款10510元, 2009年6月12日,被告邓某向原告泰和某饲料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2010年6月,原告因被告拒不支付欠款起诉至李明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14日送达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给被告邓某,邓某认为其出具的欠条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也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因此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于7月1日提出管辖权异议。

【分歧】

超过答辩期的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邓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时间,故李明县人民法院当然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邓某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邓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时间,故李明县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也不需作出裁定,而只应尽到释明、告知义务即可;但管辖权应是法院主动审查的内容,因此李明县人民法院应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应视具体案件而定。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李明县人民法院为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因此该院具有管辖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案被告邓某未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规定,非一有效管辖权异议。如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一样处理,使当事人又有了上诉权,会产生一些当事人利用它来故意拖延时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后果,对司法资源也是种浪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 一个案件当事人每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超过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审查,当然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法院只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管辖,不受期限限制。

三、就该案而言,法院应在收到管辖异议后,应向被告邓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提出管辖权异议超期,法院不予审查的情况。如被告邓某应诉出庭,则视为其对异议权利的放弃,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案。如被告邓某未到庭应诉,则可将该释明法律及告知内容情况记录在卷。由于经法院主动审查,该法院具有管辖权,则该案继续进行审理。否则,则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笔者认为,被告邓某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关于管辖权提出时间的规定,法院不应审查,亦不需作出裁定。法院自行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后,发现李明县人民法院为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该院应继续审理该案。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钟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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