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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旅客受伤承运人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11-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原告曾某持车票乘坐某长途汽车外出旅游,在汽车行至某路段时,路边几个玩耍小孩将石子砸向该汽车,并正好砸伤原告曾某的脑部,汽车上的工作人员迅速为曾某进行了伤口包扎处理,并将其送往某市中心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脑颞部血肿,共花费医疗费15000元。曾某遂就赔偿事宜将小孩以及长途汽车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三人致旅客受伤承运人应否担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运人长途汽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外,承运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运人长途汽车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只对自己的承运行为造成的伤亡以及运输工具高速行驶有关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承运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中旅客受伤是第三人小孩所致使的,承运人汽车公司尽了救助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合同法》第302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原告曾某与长途汽车公司的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与原告曾某并没有预先就曾某可能遭致第三人的侵害造成人身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义务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订立协议,《合同法》也没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301条只是规定了承运人有救助旅客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尽救助旅客的义务可以认定承运人违反《合同法》应承担责任。故此,承运人尽了救助旅客的义务,则不存在违反合同的问题,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此外,承运人长途汽车公司也不应担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由侵权行为引起,侵权行为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要求侵权行为的构成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除在法律特别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动物致害等特别场合下的特殊侵权行为不具备过错外,侵权行为都是含有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曾某在运输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造成伤亡,与承运人和运输工具没有必然的关系。长途汽车公司在曾某受到伤害时,尽了救助义务,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救助旅客的行为都不具有违法性,其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因此,承运人长途汽车公司也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金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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