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迟延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石家庄市卓达房地产中苑小区韩先生于2000年购买卓达集团开发的中苑玫瑰园小区商品房一处,2000年底入住,2001年交齐了13300元的办房产证款,并于2006年4月交足了购房贷款,但开发商尚未给其办理房产证.开发商称现在房屋办证款已经比原来多付3000元,让韩先生自己补足这笔费用.韩先生问,这笔多出来的费用应该由谁负担.据韩先生讲,开发商在当初通知业主统一办理房产证时,并没有通知到他.
律师认为,未给韩先生办理房产证的责任在开发商.业主交纳了办证款,就证明他有办理房产证的意愿,由于开发商未通知到韩先生导致房产证不能办下来,以及办证增费的法律责任在开发商.开发商应当补足这笔增加的办证款.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产证逾期办理的,开发商应当给付业主所交房款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违约金,现在的标准是每日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