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猝死幼儿园,园方是否担责任?(原创)
(景德镇律师 沈英华)
年初,一小孩猝死幼儿园,法医鉴定“考虑为间质性心肌炎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死者家长经朋友介绍求助于我,我总结了一下,认为存在以下几点索赔理由:
1、幼儿园违法招收幼儿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三周岁至六周岁(或七周岁)。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三岁以下幼儿无法感知身体状况,无法表达意思,不适应入园教育。但是,幼儿园违法招收年仅2岁的幼儿,导致幼儿发病后无法正常表达,幼儿园也没有及时发现,最后造成幼儿死亡事故,幼儿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幼儿园未尽监护责任
根据医学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主编的大学教材《内科学》记载,心肌炎虽有猝死病例,但死亡比例并不高,“大多数患者经过适当治疗后能够痊愈”。
本案中,家长在送小孩上幼儿园时没有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同样,幼儿园在接收小孩时也没有注意到小孩身体是否异常。并且年仅两岁的幼儿,完全没有自理能力,表述能力也差,幼儿园作为小孩的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在小孩入托后,应当认真观察小孩的身体状况,包括吃饭、喝水、大小便、穿衣、睡觉等等各方面是否异常。但是,幼儿园老师没有认真履行这方面的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小孩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送医院治疗。据幼儿园的其他小孩说,当时死者存在异常情况,如饭吃的很少,睡觉时说自己很难受等等,但是没有引起幼儿园老师的重视,没有认识到小孩是身体异常,没有及时送医抢救,而是要求小孩继续睡觉。
因为心肌炎猝死的比例并不高,如果幼儿园经过认真观察,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应当拒收,并告知小孩家长去医院治疗。幼儿园接收后发现小孩身体异常应及时送医院抢救。本案中,幼儿园离医院非常近,如果及时送医抢救,本案的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可见,幼儿园未尽到合理监护责任,是造成幼儿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鉴定结论不确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指出:“因委托方未能提供详细说明死者发病当时症状体征的材料,亦未提供医院的抢救记录等病历资料,故只能结合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报告,考虑其死亡原因为间质性几眼引起的心源性猝死。”意思十分明确,如果提供了上述资料,可能还有引起死亡的其他原因,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用的是“只能”“考虑”等勉强性词汇。因鉴定部门曾要求园方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遭拒绝,园方及有关部门应承担不利后果。
4、参考案例提出索赔金额15万
2007年12月23日早晨,家住山东省蓬莱市区的赵先生和王女士将3岁的儿子小明送到市区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下午1点多,午睡过后幼儿园老师在叫醒孩子起床时,发现小明脸色苍白,随即拨打了120。待市医院医生赶到时,发现小明已停止了呼吸和心跳,经过一个多小时抢救,仍无生命体征,在征得家长同意后放弃了抢救,诊断为感冒引发的暴发性心肌炎死亡。
2008年2月,赵某夫妇将该幼儿园及幼儿园的开办方一并告上法庭。蓬莱市法院受理该案后,随即召集法庭法官商讨最佳调解途径。经走访市公安局、市医院医生、李某夫妇和幼儿园老师,得知小明于12月14日感冒,服用感冒冲剂后略有好转。23日凌晨,再次突发高烧39.1度,此时已引发了暴发性心肌炎,赵某夫妇虽做了相应治疗,但未能对症下药,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调解中,法官安慰原告,告之此病在早期与普通感冒没有区别,只是表现为发热、头痛、咽痛、乏力等,容易被误诊,如果当成一般的感冒治疗,会延误病情导致幼儿死亡。幼儿园在小明入园时也未及时注意孩子的情况,没有尽到相应责任,双方都存有过错。最后双方同意调解解决本案,该幼儿园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
5、不管怎么说,就算暂时撇开幼儿园是否有过错的争议不谈,家长清早把一个活蹦乱跳的鲜活孩子交给幼儿园,而幼儿园下午交还家长的却是一具冰凉的尸体,从人道主义出发,幼儿园也负有道义责任,应当对死者家长进行适当赔偿或补偿。
类似的情况,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人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为工伤。这种法律精神,可以参考。
据了解,本案双方经过多次交谈,达成了调解意见,没有闹上法庭,但赔偿金额只有上述案例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