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2011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统计局 2011年3月7日发布的《2010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有关数据及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82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2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10元;
5、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 30480元(按2010年统计公报数据)/2=15240元,月平均工资为2540元。
6、伙食补助费: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
省内 30元/人、天 外省 5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2、3、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一0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办理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已取消该项目,并入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项目中)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