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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中祖父母能否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孙子生母?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樊某某(女)和胡某某婚后生育二子。2008年4月,胡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胡某某死后不久,樊某某便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归,且没有拿钱回家抚养两个儿子,两个小孩一直由其祖父母抚养。现由于两个小孩的祖父母均患病,治病需要花费且还要抚养两个小孩,生活非常困难。2009年9月4日,两个小孩及其祖父母诉讼本院,要求樊某某抚养两个小孩。

[分歧]

抚养纠纷中祖父母能否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孙子生母?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中两个小孩的祖父母的主体不适格,两个小孩的祖父母既不是小孩的监护人,亦不应该成为本案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不应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请求法院调解,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应为当事人平息纠纷,定纷止争。考虑到本案中两个小孩及其祖父母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和知识水平等实际情况,再者,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请求法院调解,法院应主持调解此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案中两个小孩的祖父母既不是小孩的监护人,亦不应该成为本案原告,其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时,应告知小孩的祖父母应以变更监护权为由向法院从新起诉。在变更监护权案件中,法院还应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判决结案。变更监护权案件生效后再行起诉小孩抚养问题;

三、至于第二种意见提到的本案中两个小孩及其祖父母的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和知识水平及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请求法院调解等因素不应成为违反程序法规范的理由。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包括程序法规范在内的所有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因此,该案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作者:进贤县人民法院 陈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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