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现年19岁,就读于某大学大三年级。2009年4月,李某父母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同年9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其自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的学费及生活费共计12000元。经查,李某母亲无生活来源。
【分歧】
父母应否承担成年子女的大学费用?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为成年人,因其尚在求学,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其父母对其仍然负有抚养的义务,应当承担其大学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已经成年且在大学求学,其父母并不负有承担其大学费用的法定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承担抚养费这一法定义务的条件是,子女未成年或者子女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何为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就本案而言,李某已经成年,虽然并未独立生活,但其所受教育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而是大学教育,并非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李某父亲并不负有承担李某大学费用的法定义务。
有观点认为,当前大学费用高昂,大学生依靠自身根本无法解决,而在我国,父母普遍会承担成年子女的大学费用,这可看作一种民间惯例,立法机构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年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除非具备法定情形,其父母便不再是其监护人,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赚取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而且在大学里,也可以申请助学金和贷款。如果法律规定将承担成年子女的大学费用列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只会增加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并不利于其成年子女独立性的成长。至于我们国家,父母普遍会承担成年子女的大学费用,那只是属于自愿性质,而非法定的义务,也不应看作是民间惯例。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