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对策研究
发布日期:2011-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0年第5期
【摘要】自杀性恐怖犯罪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或恐怖效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原因包括民族分离主义的影响、宗教极端势力的蔓延、复仇心态的形成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目前这类犯罪呈现地域分布全球化、数量上升、个案和系列爆炸结合、主体年轻化、女性犯罪增加、高科技倾向明显、人弹更加隐秘的新特点。对其防控对策有: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加强打击力度、强化综合治理、缔结统一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怖立法、大力发展生产力、反对“双重标准”、增强公众的心理承受力、倡导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等。
【关键词】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防控对策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自“9·11事件”发生以来,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虽然遭到世界各国的联合抵制和打击,但其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抑制或扭转,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反而呈现猖獗之势,其主要表现是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被频频使用。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这类犯罪活动。自杀性恐怖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也是现代恐怖犯罪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而且极易造成社会恐慌,对所在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与挑战。本文仅对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及防控对策进行研究,以期在警务实战中有所裨益。

  一、自杀性恐怖犯罪概念、类型

  以色列学者肖尔·谢伊把自杀性恐怖犯罪定义为:“一种出于政治动机,在理智的情况下主动实施的预谋暴力行为。实施者或是一个人或是几个人。他们在实施行动过程中与选定的目标同归于尽。实施者事先计划的死亡,是行动取得成功的一个先决条件。”[1]这种恐怖犯罪是为了达成某种目标或恐怖效果而经常采取的一种攻击方式,是所有恐怖活动中最难防范的。

  一般而论,当代自杀性恐怖犯罪袭击采取的多是自我爆炸方式,即袭击者使用炸药、炸弹等爆炸物以及其他易爆物品与被袭击目标同归于尽。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飞机炸弹”。即通过劫持航空器直接袭击有关目标或携带炸弹、易燃物质引爆飞机。如“9·11事件”、2008年新疆“3·7”炸机未遂事件。从已发生的利用民航飞机进行的恐怖活动中看,此类恶性事件尚不多见,多数属于通过劫持飞机人质以达到某种目标的恐怖犯罪活动。但由于劫持人质一般包括在必要时引爆航空器的自杀性设计,因此,应将这类恐怖犯罪活动归于广义的自杀性恐怖犯罪的范畴。

  (二)“汽车炸弹”。即使用各种机动车装载炸药袭击有关目标。80年代,黎巴嫩真主党掀起的针对美国驻黎大使馆、驻黎多国维和部队军营等目标的自杀性恐怖犯罪浪潮,是二战结束以来使用“汽车炸弹”进行的最为严重的自杀性恐怖犯罪事件。在这两起爆炸事件中,共造成241名美国军人和58名法国军人死亡。爆炸事件发生后,中东地区一时形成了自杀性恐怖犯罪袭击的高潮。

  (三)“人体炸弹”。袭击者通常将炸药藏在自己的身上,如“腰间”或“手包”或“背包”中,并掺杂大量铁钉或钢珠,加强杀伤力。2005年发生在约旦首都安曼酒店的人体炸弹爆炸案造成至少56人遇难,300多人受伤,其中造成中国国防大学代表团成员2死1伤。事后一名参与者被捕,安曼警方在她身上发现了未及引爆的炸药和引线等。

  比较而言,“飞机炸弹”和“汽车炸弹”爆炸当量高、破坏力大,恐怖组织多将其用于攻击具有象征意义的军事设施、重要建筑物等“硬目标”。“9·11事件”便将袭击目标对准了世贸大楼;而“人体炸弹”爆炸当量和破坏力相对较小,由于其隐蔽性更强,更容易成功,恐怖组织多将其用于袭击象征性意义略低但人员更加密集的超市、会场、车站和地铁等“软目标”。如2010年“3.29”莫斯科地铁爆炸事件。

  二、自杀性恐怖犯罪原因

  (一)民族分离主义的影响

  冷战后民族主义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为民族分离主义,它成为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的主要诱因。冷战后的民族分离主义肇始于苏东剧变和两极格局解体,在这一浪潮中,一些苏东国家发生的裂变对整个国际局势构成极大影响,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地图,而且煽起了众多国家民族分离运动的火焰。继之发生的俄罗斯的车臣问题、南斯拉夫的波黑问题和科索沃问题、高加索地区的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问题,以及中国的“东突”问题无一不受其影响。

  冷战后的民族分离主义对当代国家主权原则构成强烈冲击,尤其是一些多民族国家深受其害。在这些国家中,某些分离主义势力不顾本国历史和现状,坚决要求本民族独立,为此不惜采取各种极端的恐怖主义暴力手段,甚至采取自杀性恐怖犯罪,严重威胁该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由于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潜伏着爆发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可能性,可以预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民族分离主义诱发的民族极端型恐怖主义将继续存在。

  (二)宗教极端势力的蔓延

  冷战结束后,伴随民族分离主义浪潮,宗教极端势力也得到了迅速扩张,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伊斯兰激进主义势力。伊斯兰激进主义势力是伊斯兰复兴运动中的畸形产物。奉行恐怖主义的伊斯兰极端分子,主要是伊斯兰地区某些国家的政治反对派或当地民族和宗教组织中分化出来的激进派别,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具有强烈的宗教色彩。他们通过曲解教义,把恐怖活动说成是神的旨意,是所谓“圣战”。这一现象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中非常流行。自杀性恐怖犯罪的志愿者或其他激进分子并不认为这是自杀,他们认为这是“殉教”。种种恐怖行为甚至连环式爆炸、人体炸弹、自杀性恐怖犯罪都被罩上了宗教神圣的光环,成为一种神圣的正义事业,他们可以义无反顾地为其献身。1996年3月,伊斯兰世界着名的宗教领袖之一谢赫·卡尔达维在卡塔尔电视台讲经时声称,那些死于自杀式袭击的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土地和荣誉抗击窃取了巴勒斯坦的以色列人”而献身的。他们不是自杀者,而是在圣战中倒下的殉教者,会被授予“烈士”称号。

  我国“东伊运”、“东突解”等暴力恐怖组织为达到其分裂新疆的罪恶目的,千方百计利用一部分群众朴素的民族感情和宗教感情,大肆进行反动的“圣战”宣传,散布参加“对异教徒的圣战而献身,死后可以进天堂”的谬论,来蒙骗煽动一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包括年轻妇女,以自杀性恐怖犯罪等极其残暴的方式对我国公安武警、基层干部群众发动所谓“圣战”,滥杀无辜、涂炭生灵。参与这些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的人,无一例外都是受到了“殉教”精神的蛊惑和毒害。

  (三)复仇心态的形成

  在巴勒斯坦,历史的不公、个人的损失、以色列占领者的羞辱滋生了个人的殉教倾向以及公众对殉教行为的支持。巴勒斯坦的学者研究发现,大部分的巴勒斯坦自杀性恐怖犯罪者都曾被以色列军队逮捕或伤害过,很多年轻袭击者的家人或好朋友都有过此类的经历。还有学者指出,公众对自杀性恐怖犯罪的支持同以色列对待巴勒斯坦人的态度有关。因此,复仇已成为巴勒斯坦人支持和参与恐怖主义的重要情感原因。在泰米尔猛虎组织内专门从事自杀性恐怖犯罪的“黑虎”组织里,其成员也绝大多数有亲人、朋友在斯里兰卡民族骚乱中伤亡。他们对僧伽罗政府怀有极大的仇恨,把自杀性恐怖犯罪更多地看作是为亲友复仇和建立独立泰米尔国的手段。

  (四)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

  人口爆炸及失业,政府没能为年轻人提供政治、经济的发展机会等都会刺激恐怖主义的发展。支持和自愿参加自杀式恐怖主义并不是直接源自政治压制、贫穷、失业或无知,但是当政治、经济和社会趋势的发展比期望缩减时,必然产生挫折,从而使得激进组织可以利用。所以,相对的缺失比绝对的剥夺更为危险。

  在一些世俗国家里,建立独立国家的目标成为自杀性恐怖犯罪的重要驱动力。历史、现实等因素造成的民族分离主义,促成了狂热的民族主义和独立热情,成为个体参加自杀性恐怖犯罪的主要动机。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泰米尔猛虎组织。

  (五)外部因素的刺激

  美国对中东一些国家直接的军事入侵,或是在阿以矛盾中偏袒以色列,压制阿拉伯世界,这些对于广大穆斯林而言,是一种深深的屈辱。美国对一些失败、腐化的政府的支持,更是加剧了这种仇恨。除了中东问题以外,在科索沃问题、车臣问题和东突问题上,美国等西方国家与南联盟、俄罗斯和中国的观点看法也都存在着分歧,这几个国家包括中国在内都谴责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可以说,外部势力粗暴干涉所造成极端的政治压制及对政治前景的悲观刺激了恐怖主义。联合国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入侵伊拉克后,“基地”组织立刻在30-40个国家招募恐怖袭击志愿者。

  当然,个体也承受着组织内部的压力。在一些组织严密、纪律严明的恐怖组织里,其成员参加自杀性恐怖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要与组织保持一致以及践行要服从组织、领导和目标的思想。而对自杀性恐怖犯罪行动稍有疑惑或动摇,就可能遭到谴责、隔离,甚至被处决。

  (六)敌对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

  当代恐怖活动多为次国家行为体—恐怖组织制造的。作为政治力量,这些恐怖组织均不足以与本国的或外国的政府加以对抗,而为了达到其政治目标,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使用恐怖主义手段应该是一种低投入、高收益的反抗方式,即采取恐怖行动无需太多人马,也无需太大成本,尤其是自杀性袭击,由于袭击者在攻击过程中死亡,不需要为其准备逃离路线,也不必担心其被捕泄露组织的有关信息,但袭击者对被袭击方所造成的巨大威慑力和社会冲击力却是其他恐怖行动所无法比拟的。如女性恐怖分子具有独特的“性别优势”,袭击成功率高。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教义规定女子必须身穿宽大的长袍,更便于女性恐怖分子隐蔽携带爆炸装置或武器;同样出于教义顾忌,军警也不便对其搜身检查,有的女性恐怖分子甚至将炸弹藏在内衣中。因此,女性恐怖分子容易接近和渗透到守卫严密的要害目标。

  (七)犯罪成本低,危害巨大,影响深远

  发动一次自杀性恐怖犯罪无需太多成本:一条“自杀式腰带”价格不过100多美元,“人弹”多是来自伊斯兰宗教极端势力的“志愿者”。但袭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却是其它形式恐怖犯罪活动所无法比拟的。“9·11”事件既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分水岭,更是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的分水岭,实施自杀式攻击的恐怖分子创下了历史上恐怖袭击事件的“效费比”之最,导致5000多人死亡,使得全球经济损失达3500亿美元(美国经济损失近1000亿美元),相当于世界GDP增长降低了七个百分点。自杀性恐怖犯罪能吸引媒体的注意力,作为一个很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它显示了恐怖分子的巨大决心及自我牺牲精神,而且可以对公众舆论和决策者造成强烈的心理冲击。

  三、自杀性恐怖犯罪新动向

  (一)地域分布全球化

  “9·11”事件之前,自杀性恐怖犯罪主要发生在以色列、斯里兰卡、车臣等地区,袭击的规模和数量也都有限。在美国对阿富汗、伊拉克发动所谓的反恐战争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基地”组织、塔利班、伊拉克反美武装等恐怖组织和伊斯兰极端势力为反抗美军入侵,对以美军为首的多国部队和阿伊两国政治、军事、平民目标实施了广泛的自杀性恐怖犯罪。另一方面,作为美国反恐战争的重要盟友,巴基斯坦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严厉打击激起了巴境内极端主义势力的愤怒,导致他们频繁地进行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当前,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三国境内的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数量急剧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已经成为新的自杀性恐怖犯罪活动的“重灾区”。

  “9·11”事件在令世人震惊之余也向世界宣告,“基地”组织已经把自杀式恐怖活动输出到了北美大陆。英国伦敦地铁及公交巴士连环爆炸案、2006年阴谋炸机未遂案及苏格兰格拉斯哥机场爆炸事件说明,恐怖组织已经将目光投向了欧洲。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恐怖组织的势力也迅速向全世界扩展,他们在世界各地均设有办事处。可以从世界范围内招募“志愿者”,而不必仅限于某一地区。

  (二)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自20世纪80年代黎巴嫩真主党发明了“人体炸弹”以来,这种以非常规以小对大的犯罪方式,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风靡黎巴嫩,但进入90年代后,虽然依然在使用,一度处于下降趋势。自进入21世纪以来,这种极端暴力恐怖犯罪又有复苏和扩大的趋势。以2001年上半年为例,这一期间全世界共有14个国家遭到17个恐怖组织发动的300起自杀性恐怖犯罪,其中大多数是“人体炸弹”。在巴以地区,随着双方冲突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巴勒斯坦人投身到“人体炸弹”的行列中来,他们认为,在以色列占据绝对军事优势的情况下,“人体炸弹”恐怖袭击是他们最好的也是最有效的选择。在伊拉克,针对联军的自杀性袭击也接连不断。在地区冲突愈来愈烈的背景下,这种自杀性恐怖犯罪将呈进一步上升态势。

  (三)个案和系列爆炸结合起来

  自“9·11”以后,恐怖组织多次针对目标制造大规模的系列爆炸事件,即在很短的时间内,对多个目标进行自杀式恐怖爆炸袭击,将自杀式爆炸和连环式爆炸结合在一起,以加强其攻击力,制造恐怖活动的“规模效应”,其危害更大,防范更难。2002年10月12日夜,在印尼巴厘岛一家夜总会里,一名自杀式袭击者引爆炸弹,致多人伤亡,幸存者惊慌失措地跑向外面的广场。很快聚集了很多人,这时,事先停在广场的一辆“汽车炸弹”突然爆炸。这次系列爆炸造成了202人死亡,323人受伤。2003年5月16日晚,恐怖分子利用“汽车炸弹”和“人体炸弹”分别袭击了摩洛哥卡萨布兰卡市中心和旅游区的五个目标,造成41人死亡,其中包括13名自杀袭击者,100多人受伤。2010年3月29日—4月5日,俄罗斯一周内遭遇五轮自杀式爆炸袭击,多是连环式爆炸。共造成58人死亡,百余人受伤。2010年5月10日,从早晨到晚上,伊拉克巴格达、安巴尔省、尼尼微省、瓦西特省和巴比伦省先后发生20多起连环炸弹袭击或枪击事件,上百人在连环事件中死亡。由于“人体炸弹”犯罪组织性很强,人力、物力较为充裕,为制造轰动效果,往往采取系列爆炸方式。

  (四)犯罪主体年轻化,女性自杀性恐怖犯罪迅速扩大蔓延

  据以色列特工部门公开的研究结果表明,64%的执行自杀性恐怖犯罪任务的人年龄在18岁到27岁之间。大多数人出生于巴勒斯坦中产阶级,半数以上是大学生或研究生。

  “基地”组织创办了名为《艾尔·坎萨》的女性杂志,专门招募和指导有志成为“女壮士”的妇女献身“圣战”。由于恐怖组织的重视和推波助澜作用,女性参与恐怖活动呈现加速蔓延之势。一是组织化趋势明显。除车臣的“黑寡妇”、泰米尔猛虎组织的“自由鸟”等女性恐怖团体外,巴勒斯坦极端组织正积极组建“玫瑰军”,库尔德游击队在“PKK”组织中增加女性比例,挪威的一个右翼集团专门成立了妇女恐怖组织,美国3K党积极招募妇女种族主义激进分子,我国境内的“东突”、“藏独”势力也在积极使用女性实施恐怖活动。二是向本土化渗透。据英国反恐专家称,已有48所英国大学被宗教极端分子渗透,约3000名在英国出生或生活过的伊斯兰青年在境外接受了恐怖训练,其中一半是女性。三是向低龄化发展。当代的许多恐怖组织常常招募14-15岁的少年和中学生作为自杀式炸弹手,而女孩因更容易被控制、感染和“塑造”,成为恐怖组织招募的重点。

  (五)高科技倾向更加明显

  1995年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和“9.11”后发生在美国的炭疽恐慌至今仍使人记忆犹新。而将“人体炸弹”与“生、化、放”物质结合起在一起实施恐怖袭击的阴影已悄然升起。人们把传统炸药(弹)与放射性物质混合在一起的炸弹,称为“裂变性炸弹”;让一个狂热的“人体炸弹”染满病毒或毒剂,称之为生化炸弹。“生、化、放”武器具有巨大的杀伤力,成本低且从技术上说制造比较简单,获取途径比较广泛。

  2002年1月2日,英国《泰晤士报》披露说,以色列情报部门已得知,哈马斯不久前通过了一项决议—今后的“人体炸弹”要尽可能添加有毒的化学物质。2002年8月,美国广播公司和英国路透社报道说哈马斯的“人体炸弹”再次升级换代,将添加物从滚珠和铁钉换成杀虫剂和老鼠药。以色列医生甚至还发现了自杀性爆炸受害者因被肉弹碎骨划伤而感染上B型肝炎。[2]可以预见,由于恐怖组织的攻击原则已从过去的“让更多的人看,而不让更多的人死”转向现在的“既要让更多的人看,又要让更多的人死”,因此,使用这些武器的危险在增加。

  (六)“人体炸弹”更加隐秘

  2001年英国人里德运用“鞋底炸弹”企图炸毁由巴黎飞往迈阿密的客机;2009年圣诞尼日利亚青年阿卜杜勒·穆塔拉布运用“内裤炸弹”炸机未遂。2009年恐怖分子阿西里运用“肛门炸弹”暗杀沙特王子未遂。2010年2月,英国媒体称,军情五处发现基地企图以内置人肉炸弹施袭的证据。参与的自杀式袭击者会先接受外科手术,把藏在胶囊内的烈性炸药“季戊四醇四硝酸酯”(PETN)植入体内,然后缝合。炸药可藏于男性人肉弹的盲肠附近或臀部,或是如隆胸般植入女性乳房。人弹以“内置炸药”手段成功登机后,将在适当时机用针筒将“三聚过氧丙酮”(TATP)粉末,注入埋在皮肤下的胶囊,引爆炸药。当局担心,施袭者为了引爆,会扮成需要注射胰岛素的糖尿病人,避免遭人制止。这种内置炸弹极其隐蔽,目前最先进的裸检安检仪都对其束手无策。

  四、自杀性恐怖犯罪防控对策

  (一)加强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

  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曾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3]快速、准确、全面的反恐情报,既为有效地预防恐怖活动提供重要依据,又为打击恐怖活动提供线索和方向。

  一般说来,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犯罪,都有一个准备阶段,如筹集资金、购买器材、培训人员、地点考察、方式选择等,如果注意加强事先的安全防范工作,就有可能将恐怖犯罪制止和消灭在萌芽状态。尤其是自杀性恐怖犯罪,一旦实施成功,因作案者的死亡,无疑增加了事后破案的难度。因此,最大限度地将这类恐怖犯罪消灭和制止在其准备阶段显得更为重要。首先要加强对恐怖组织的情报收集和分析工作,力求准确掌握恐怖组织的人员构成、资金来源、活动内容等,这是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犯罪的前提条件。“9·11事件”后,世界各大国普遍加强了情报工作,如成立专门的反恐情报机构,增招各种反恐情报人才,并加大双边和多边的反恐情报交流与合作等。由于强化情报工作,近年来有关国家已成功制止包括自杀性攻击在内的一系列重大恐怖犯罪活动。

  (二)加强对策划者、组织者的打击力度

  鉴于自杀性恐怖犯罪比一般的恐怖犯罪更能对普通民众心理构成强烈的冲击力,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更能够造成巨大的破坏力,因此必须加大对此类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策划者、组织者的打击力度,对其提出的无理要求必须采取高压态势和毫不妥协的立场,绝不给任何可乘之机,彻底打消其侥幸心理,诚如英国政府对爱尔兰共和军和西班牙政府对“埃塔”采取的不妥协政策一样。事实上,实施一次成功的自杀性恐怖犯罪并不简单,不用说其他的筹备工作,仅对所招募来的成员,就要做各种培训、尤其要对他们进行洗脑,还要施以必要的心理控制等。有的恐怖组织甚至从“娃娃”抓起,对某些儿童进行思想灌输,培养过程非常漫长。一旦对这类组织以毁灭性打击或给予重创,其死灰复燃绝非易事。即使有些自杀性恐怖犯罪一时获得成功,也并非完全无迹可寻,当年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被炸案就是通过回放现场镜头,查明作案者身份及背后的组织的。

  (三)采取多项措施,强化综合治理

  彻底铲除恐怖主义,尤其是自杀式恐怖主义,仅仅进行武力打击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同时采取政治、经济、外交和社会文化等多项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奏效。目前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首要任务,应是在联合国主导下,在全球范围内着力解决有关领土争端、民族矛盾和宗教纠纷等重大间题,消除地区冲突和紧张局势,例如在中东地区,巴以双方应加强对话,消除对立和敌视,力争通过和平谈判达成切实可行的和平协议,真正实现民族和解,如果中东问题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得以解决,全球范围包括自杀式在内的恐怖活动将大大减少。

  (四)缔结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完善国内反恐怖立法

  自杀性恐怖犯罪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必须缔结一个统一的国际反恐公约。本文认为,应当包括普遍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不可辩护原则、不适用时效原则、优先保护面临危险人的权利原则。[4]而且,公约应解决现行公约中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问题;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家责任问题;建立专门的国际反恐机构的问题;对自杀性恐怖袭击活动的措施等。

  国内反恐怖立法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法,在法律中要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反恐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具体内容等。实体法方面要把已有的和可能出现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一一列出,分别予以量刑。程序法方面可以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赋予侦查人员以特殊的侦查权,也可以给予检察官以特殊的检察权,使他们能在职权范围内,严厉地打击这类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和社会的安全。[5]

  (五)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犯罪经济因素

  犯罪现象是一种由各种因素决定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决定犯罪的复杂因素中,经济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和占主导地位的因素。[6]对冲突论者而言,恐怖主义是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的自然而然和不可避免的后果。[7]美国助理国务卿洛恩·克拉纳在一次演讲中说,在很多使恐怖主义滋生的原因中,如没有前途、绝望、感到受害和不公、复仇心等,都存在于被蹂躏的人民中间。而狂热分子和极端分子为实现自己的可耻目的而利用这种情绪,从而造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压迫滋生了恐怖主义,而恐怖主义又导致了更多的压迫。

  因此,世界各国要通过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和全人类的共同进步,从而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温床和土壤。切断恐怖主义滋生和活动的土壤,这应是反恐斗争的主要方向。虽然目前恐怖主义多发地区并非世界上最贫困地区,但仍属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解决发展,消除贫困,对消除恐怖主义确实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期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结束,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新疆发展和稳定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经济意义和重大政治意义。[8]中央决策层启动的对口援疆,可以说是这么多年来支援地域最广、所涉人口最多、资金投入最大、援助领域最全面的一次对口支援。2011年19个省市对口援疆资金总规模将超过100亿元,以后还会逐步增加。同时,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等渠道,中央投入资金规模将数倍于对口援疆资金规模。目标就是通过十年时间,最大程度地缩小新疆与内地差距,确保2020年新疆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

  (六)增强公众对自杀式恐怖犯罪的心理承受力

  害怕与焦虑是恐怖主义暴力的产物。自杀性恐怖袭击的惨烈与恐惧场景引发了人们内在的不安全与脆弱感,十分自然地对其受害者进行拟人化的联想与移情投射,“这种惨剧可能会发生到我或我的家人身上。”而自杀性恐怖分子正是利用人性内在的害怕恐惧的特点,希冀唤起目标受众的屈服回应。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者罗伯特·帕普认为,自杀性恐怖袭击决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非理性、绝望的行径”,这种看似非理性的行为实际上是精心算计的理性行动,是“非理性的理性”。“自杀性恐怖主义的核心是一个强迫战略,一个强迫目标政府改变其政策的手段。”

  实际上,自杀性恐怖袭击作为行动层面则大多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自杀性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在采取心理措施方面,增强公众对自杀式恐怖犯罪的承受力至关重要。因为公众是自杀式恐怖犯罪的主要受害者,他们处在反恐斗争的第一线。面临自杀式恐怖袭击的国家应该尽力加强人们的信念及安全感,这向恐怖分子传递一个信息:这些袭击方式不能达到他们的目标。同时,政府管理部门、媒体、决策者、官员、安全机构和其他部门应该合作,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手段减轻自杀式恐怖犯罪所造成的精神伤害。

  (七)反对在反恐行动中采取“双重标准”

  冷战时期东西方媒体之间经常相互指责的一个重要话题是,一方视为恐怖分子者,另一方却视为自由战士。目前这一问题仍未获彻底解决—在巴以之间,在西方国家与伊斯兰世界之间,在俄罗斯、中国与西方国家之间仍存在严重的分歧,其主要原因还是归结到某些国家在反恐问题上所推行的“双重标准”政策。“双重标准”政策是刺激某些恐怖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政府多次重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正是针对这种现象所表明的严正立场。要推进国际反恐合作,需要有关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这一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否则,有关反恐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各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八)倡导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恐怖主义并非伊斯兰教本身的产物,也非伊斯兰世界特有的现象。统计资料表明,当前世界各地发生的恐怖活动中有70%左右系伊斯兰极端势力所为。[9]有人便简单地将恐怖主义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世界的国家和民族联系起来,这是完全错误的观点。“训练人体炸弹的人其实是在骗人。按照伊斯兰的教义,用自杀方式搞恐怖活动的人死后只能进地狱。因为,他们违背了古兰经中不能杀害无辜者的教义;其次,他们还违背了古兰经中不准自杀的规定。”[10]

  事实上,与其他传统宗教一样,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是劝人向善的,伊斯兰世界各民族也向来是崇尚和平的,在10多亿伊斯兰信众中,热衷于搞恐怖活动只是一小部分极端势力,他们的所作所为已经背离了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也违背了伊斯兰世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打击恐怖主义一定要将伊斯兰激进主义势力与伊斯兰教和伊斯兰地区广大民族区别开来,同时要大力倡导不同文明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需要世界各国情报和军事部门的合作,尽早识别和打击恐怖组织及其运作网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削弱恐怖主义组织生存空间和社会基础,尤其是断绝其“人体炸弹”的来源,从而抑制自杀型恐怖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的恐怖犯罪的不断蔓延。




【作者简介】
臧建国,单位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注释】

[1]Colum Lynch,“Volunteers Swell a Reviving Qaeda, UN Warns”,IntemationalHeraldTribune,Decemberl9, 2002, p. 3.
[2]钱七虎:《反恐怖爆炸安全对策》,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4]高铭暄、赵秉志:《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页。
[5]赵秉志:《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6]公安部政治部:《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51—152页。
[7]范明强:《社会学视野中的恐怖主义》,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6月版,第124页。
[8]人民日报社论:《努力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2010年5月20日来源:新华网
//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5/20/c_12124742.htm
[9]唐绍邦、于海波:《当前国际恐怖主义及反恐斗争新形势》。
[10]《车臣女是恐怖主义牺牲品》,独立报(俄)2004年9月版,第2期。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