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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
发布日期:2011-09-08    作者:110网律师

在刑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律师代理中是一个重要环节。笔者以在潍坊经手过的以实际案件为例,来讲刑事案件中调解工作的不同以及常见问题。这不论是做为被告人做辩护人,还是做为受害人作代理人时,都不可回避的。
一、律师在“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中的作用。
刑事调解表面上是被告人支付赔偿款,并赔礼道歉,受害人获得赔偿后表示谅解。但在实际中从当事人的内心深处讲,却是双方当事人心中往往都是对立的。这都是双方十分清楚的,双方及其家属都知道就是赔钱了结此事,也至少是半个仇人了。因为在内心的对立情绪,就决定了双方在调解赔偿工作中,最好需要律师参与。这样至少减少了双方在直接谈判中的“火药味”,导致难以达成调解。
案例:在寿光法院处理的一起简单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为此是前前后后对抗了很长时间。在没有到调解时,就花去了太多的钱。为了伤情及伤残鉴定在一个案件中至少做了三次。其实,双方都清楚,重新鉴定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几乎成了双方叫劲的一种方式了。在现实中也是相互间接进行语言攻击,直到在法院调解时双方也还是也是吵起来好几次。这样而言,大家心里都明白,真正的“和解”是不存在的。那做为受害人也更是明白这一点,所以只能是让律师在双方的协调中做工作。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就是律师也不可能真正的“化解”双方的矛盾,但可以为双方的调解工作起一个缓冲区的作用。让双方都有一个更冷静的空间来做出决定。律师应发挥好这一缓冲区的作用,做好双方的工作,而不能让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这也是律师参与工作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就是在自己对各项工作都十分清晰的前提下,也会请律师来处理相关的工作。
二、促成调解的合适时间阶段。
调解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做的,但往往会因为不同的时间出现不同的问题。而让当事人后悔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这里也没有明确的合适时间,也不是说哪一个阶段最合适。重要是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律师做好可能的防范工作。比如现在,在侦查阶段、起诉阶当事人就已经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中,可因为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也往往会提出理由来反悔。也有在侦查阶段本来可以达成的调解,最终因为一方不同意,而最终导致结果完全相反的结局。所谓合适的时间,不仅看案情,还要看人品,也要根据有可能变化的伤情,当然也要在调解中的协议细节上尽量做好。
三、赔偿数额上的较量!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肯定是双方博弈的一个焦点。因为案件的特殊性,使这一焦点很难有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这里面涉及到的因素有很多种:
1、双方是否有真正的和解意愿;
就这一点,律师在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所有客观情况来把握,不仅需要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还要利用调解的机会真正的看清对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本来都是很简单的调解工作,就是国人的许多“小聪明”让刑事调解工作更难处理。本来可以提前就能调解达成的案件,因为双方对案件的激愤都没有消退,就很难做到真正的调解;双方也有可能利用对方想急于调解的意思而改变策略;这些“小心眼”都会让双方的矛盾继续加深。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最终的赢家还不一定是谁!那律师在所有的工作中,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及自己的经验来处理这样的事,最终的目的还是协助当事人一方更准确的看清形势,防止重大的失误发生。这一重大的失误便是,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不切实际单方想法。
本人在接受委托处理青州一个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不可能有太多的主意,而在外面处理事务的亲属在处理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很多事。比如:本以为是小事一件,却没办成取保;本来以为至少给做“工作”的时间,没想到太及时了还没反应过来,人已经被送进去了;从小道消息上,听说对方已经做足了工作;受害人的漫天要价等等情况。让我的委托人以为对方根本没有调解的意思,就是想让自己的人判刑。也自己做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实在要价太高就算了。律师在不明白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也对委托人提醒有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诉讼中也确实存在虚张声势的做法,在没有真正的了解情况之前,不必太担心。到在法院调解工作时,果然如此,受害人一方根本不存在非要把人怎么样的想法,只是想尽可能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我方在参与工作中,也算取消了最大的顾虑。所以在最终的调解上达成了让委托人没想到会那么低的数额达成调解。
而另一个案件,则是完全另一回事。在潍坊昌乐发生的一件刑事案件,也是一起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只是打了受害人一巴掌。被告人也算是“社会上”的人物,至少经历了太多这样的事。以为没什么事会发生。但受害人虽然不怎么样,但是背后却真的有人出主意。利用,最简单的“耳膜穿孔”轻伤,就通过背后的力量完全合法合理的让被告人进去了。值得一提的是,当时被告上身上可能有很多事,本以为别的事被抓进去的。根本没想到是打了别人一巴掌这件小事。到后来才知道,受害人背后真的“有人”。其实,按他的说法,就打了受害人一巴掌,也没见有什么异常,这样的事还不知道做过多少次了呢。可在法律上,完全有合法的鉴定来支持。而且受害人的态度不仅是“不差钱”,而且还真的是愿意花更多的钱来办这件事。被告人也因为涉及到生意上的事,就是花多少钱,也要出去。这就让整个调解工作根本不可能进行,真的是“赔钱”在当时根本没有任何作用。本来可能实际边1000元都没花的受害人,被告人及家属都愿意要给10万元做为赔偿,都不行。当然,最终还是通过其它关系人与律师一起做工作时,在真正的赔礼道歉的前提下,给了几万元把事情了了,毕竟谁也不想在这个社会上多个“仇人”。当然这次的好处真是成了“不打不相识”的“朋友”了。
这就是同样的案例,因为不同的和解意思,而造成了不同的结果。
2、双方的经济能力;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都会举出许多例子来说明自己的这件事上别人会赔了多少钱。我也应该差不多在这个数上。当然做为受害人与被告人的例子几乎是完全相反的。可在本人接触过的例子中,最终的结果并不是看赔钱是不是够不够最基本的标准,更是看双方的经济能力。
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确实没那么多钱,但是应该可以借到一部分。但肯定是不能满足受害人家属的要求。当然就会出现难以调解的问题,被告人的态度也很明确如果对方不同意我方的条件,不谅解,准备好了做牢的心理准备。那我方也是据此做出了,尽量压低数额的调解意见。这样因为双方出入较大,在一审时根本没有达成调解意见。在被一审定罪判刑之后,我方及时与被告人协商,争取在二审中达成调解意见。那也是多次做受害方的工作,不是被告人不出钱,而是根本拿不钱的真实态度。受害人经过这么长时间,也逐渐开始想开这件事情。最终同意了我方的调解意见,放弃了十一万元的赔偿。在被告人能承受的范围内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从轻处罚被告人,最终被告人缓刑。
每一个案子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在做调解工作时,如果可能的话,要充分了解到对方的经济状况,不仅是自身的,还有其亲属的经济状况,以及家属关系。是否能为他出钱。这样综全考虑之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在案件的基础上,要一个合理的数额,以达成调解协议。那种不切实际的赔偿数额对调解是有害无利的。
四、量刑的问题!
在刑辩护中被告人调解赔偿最大的目的就是给被害人赔偿后,得到量刑上的从轻处罚。而且最容易出现的是:如果是在较轻的量刑上则希望是要求缓刑,在重的方面则是希望杜绝死刑了出现。前者多出现在普通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损坏财物、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而后者财肯定是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中。
即便是在赔偿之后,不论是跟受害人还是跟被告人一方都要明确说明可能的后果。往往存在的情况是如果不做充分说明,最有可能发生的事,便是被告人已经赔偿了却没有“从轻”量刑。还有受害人虽然得到了赔偿,但也不曾想会把人“放”了。这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律师在做工作时,不能只为了调解工作的顺利解决而不把结果向当事人说明白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建议:
本人在接触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真是“一句话”、“一分钟”就导致几万元的差距。因为除了双方实际情况限制之外,大多的刑事调解都是在双方当事人“心理价位”上的博弈。在所接触到的案件中,律师经过对当事人的了解一般都会确定调解的基本底线。这个基本的底线当然也并是绝对确定的,律师的工作也就是在这“底线”上寻求更好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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