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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盗窃分赃两千,自首投案成功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1-09-07    作者:张长海律师
                           ——陈XX盗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01223,委托人陈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哥哥犯罪嫌疑人陈X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陈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陈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陈XX系河南省汝州市人,男,农民,现年34岁,初中文化程度。现因其在郑州开往西安的高速客车上,伙同武XX盗窃旅客姚XX放在行李架上的挎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0元及其他物品。作案后下车逃跑,武XX分得现金8100元,犯罪嫌疑人陈XX分得现金2900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已将武XX抓获归案(已被判决)。后犯罪嫌疑人陈XX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现犯罪嫌疑人陈XX已经向其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的公安机关自首投案。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的罪名批捕和起诉。委托人陈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哥哥犯罪嫌疑人陈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该案件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陈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被告人陈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二、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
    四、本案被告人陈XX自愿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五、本案被告人陈XX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又系牵连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已经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考虑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对本案被告人陈XX的刑罚处罚,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2011111,审理法院公开审理后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陈XX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陈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陈XX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又系牵连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已经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情节较轻的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使本案被告陈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陈XX的合法诉讼权利。

附该案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陈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陈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陈XX是在被通缉后,自首投案的。根据《刑法》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辩护律师请求法院能够考虑以上自首情节和《刑法》67条的规定,加之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极其较轻的情况,能够考虑对本案被告人陈XX从轻减轻定罪量刑。
    二、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陈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三、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
    根据本案起诉书的认定和本案的证据材料证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未参加和实施任何本案的具体的盗窃行为。系事前在主观方面通谋,事后分赃的牵连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定罪处罚。
    同时,根据本案案卷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陈XX的行为,与本案的另一个主犯相比也明显较轻。他只参与了一起犯罪的分赃,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和情节与主犯相比明显极其轻微。
    四、本案被告人陈XX自愿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自愿主动认罪悔罪。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陈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五、本案被告人陈XX和家属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
    在在本案开庭前,本案被告人和家属已向法庭多次表态和请求,自愿和积极争取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2900元。也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也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陈XX在本案中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又系牵连犯、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明显极其轻微;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本人和家属已经退赔自己参与案件的全部赃物价值,并愿意接受罚金的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能够考虑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对本案被告人陈XX的刑罚处罚,予以判处缓刑的刑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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