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朱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4月17日自愿到本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17日生育一男孩朱某某。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直至破裂。2009年7月15日,刘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朱某的夫妻关系,但未对小孩朱某某的抚养权提出任何请求。
【分歧】
当事人只起诉离婚,没有对子女抚养提出请求,法院是否要一并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一并处理,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必须对小孩的抚养权作出明确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法律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当事人只要求离婚而不请求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的,不应一并作出处理,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纠纷虽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但其仍然是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遵循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没有要求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处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所以刘某和朱某对小孩朱某某都有责任教育抚养,这种责任不能够因为哪一方不愿意承担或是以闹感情动意气为手段所能推卸。至于究应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使小孩得到妥善照顾正当教育为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硬性规定。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