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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产,未出资方能否要求分割?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刘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通过几年的了解,双方准备于2009年底完婚。刘某于2008年4月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价格为25万元的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及契税。2008年底,两人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2009年初,二人为琐事发生争吵并最终分手。之后,双方多次协商处理该房产未果,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分歧】

共同共有的房产,未出资方能否要求分割?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应认定该房产为刘某和李某所共有,李某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取得物权必须有合法依据。物权登记只是物权公示的方式之一,仅靠物权登记不能取得物权。李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物权登记是物权公示的方式之一,其产生的效果在于产生物权的公示公信力,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物权登记并不是取得物权的原因。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取得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即劳动生产、通过合同的方式、通过继承或遗赠、通过法律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七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刘某和李某之间并没有签订赠与协议,不能简单的认为刘某同意在产权证上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即是赠与,即使要认定,也应是附条件的,即刘某与李某结婚,但双方实际没有结婚,该赠与也不发生效力。且刘某和李某之间属情侣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不因此而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更不会因此而发生物权的变动。故该房产属刘某所有,李某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段毅 杨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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