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维修要看租房合同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刘先生在亚运村租了一套一居室,签订了租房合同,一次付清了一年的租金,同时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了一笔房屋财产押金,因为房东为刘先生提供了电话、洗衣机、冰箱等家电。
住了几个月,刘先生遇到了问题。
该房屋由于是建筑年代比较久远的老房且在顶层,一次下大雨时引起了渗漏,同时由于卫生间、厨房的防水层以及地漏失效,刘先生在洗澡时地上的积水也渗透到了楼下的人家,引起了纠纷。
因为还要住很长的时间,刘先生遂与房东协商。
刘先生认为,出了问题主要是因为该楼的年久失修造成,维修房屋的受益者将来只能是房东,于是拒绝交纳维修费用,而房东则认为这些问题虽然已经存在,但是在刘先生租赁期间发生的,当然刘先生要付一定的责任。
为此,两人找到了专家来评理。
专家认为:个人已购住宅出租期间,双方应该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有明确表示。但对于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自然损坏引起的维修费用,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出租人承担费用。
刘先生听到这里,才长长地吁了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