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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网友龙城飞将关于死刑的问题——废除死刑系列论之七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关键词】回答;龙城飞;死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死刑与政治

  关于死刑存废的派别是称为保守派还维新派,还是称为保留派和废除派?这只是文字游戏,没有一个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不主张替代刑。没有明确的论述替代刑,只是他认为,现在谈替代刑,还为时过早。因为这既是一个立法问题,也是一个制度问题。一个刑种的设置,需要制度的支撑。我们当前的国家制度,不可能支撑,废除死刑理论,从现在的立法便可以看出这一点!这个问题过于敏感,我不想在废除死刑论中加以论述。保守和维新,更多的时候表现为政治层面。当我们使用在法律层面的时候,就是要表达一个问题。法律是现实的,但是推动法律进步,毫无疑问,他是政治的,并不是法律本身的。所以说,废除死刑,并不是中国的法律问题,是中国的政治问题。因此我更喜欢使用保守派还维新派这样的字眼。

  关于死刑是谁的观点,我想这不重要,重要的是废除死刑,在当代中国,还仅是一个观点,并不是一项社会制度。到了制度层面,往往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而观点的层面,尤其是在野人群的观点,在我们这个国家,是不可能上升到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无论您怎么说,废除死刑的这个观点,并不是“老百姓”的,那么他与执政者都是很遥远的。而老百姓的对应词是当官的,当官的是什么?就是现在大大小小的执政者。学者是不是执政者,这是一个问题。那么,还有一些问题,老百姓的外延有多大?他的边际效力在哪里?学者的为外延有多大?他的边际效力在哪里?老百姓和学者这两个概念,是相容关系?还是不相容关系?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凭什么说学者不是老百姓!

  另外废除死刑和老百姓有关吗?老百姓都支持就能废除死刑吗?就算老百姓支持,也得有一个形式表达吧?老百姓利用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是网上的评论?还是报纸的发稿?还是仰天长呼:“我要废除死刑!”在当今,没有老百姓发表政治观点的时代,要求老百姓有一个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形式,简直就是一种奢求。而以老百姓说事,谁说都是在摸老百姓的迷糊。所以说,我主张的废除死刑,要求的是说理,不要把老百姓抬出来,作为保留死刑的冤大头,来和我说理。

  中国的老百姓,常常被抬出来,充当冤大头!当说到人民民主时,老百姓被抬出来,充当了人民!于是,人民和老百姓成了同义语,共同表达冤大头。当对外表达下流的观点时,老百姓被抬了出来,说什么中国的老百姓不答应。当提到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时,这是人民的选择!更有甚者,还说什么这是历史的选择!历史这个东西是什么?叫他有什么,就有什么吗?

  说到死刑是不是错案!问题是的结果,可能并不唯一!如果从法律的角度看,李昌奎的一二审判决,都不能说是错案!如果从政治的角度来看,那就得看谁的政治了。从死刑废除论者的政治角度来说,一审是错误的。从李昌奎的亲属的角度来说,有可能认为李昌奎的行为是正确的呢!因为在宗族交叉的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不是小问题,杀人案往往因此引发。在中国农村,如果一个宗族在一个村是弱势的,那么就很可能背井离乡,这是非常残忍的现实。所以,每个家族,都希望在宗族冲突中,有人站出来,牺牲自己,以保护宗族利益。中国的这种现实,是几千年沉淀的结果,宗族大仇杀,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少见。所以说,作为一个死刑废除论者来看,一个宗族仇杀者的罪孽,要远远低于死刑制度的罪孽。

  死刑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恶,就是一种罪孽,无论是从自然的角度,还是从文化的角度,这都是没有疑问的一个问题。死刑制度的合理性在于以恶制恶,不在于死刑制度不是恶,这是没有异议的。如果出现了一个错案,以恶制恶这个前提没有了,剩下的就是司法的罪恶了。所以,为了彻底防止司法以这种方式作恶,就要彻底废除死刑。聂树斌案、佘祥林案都是错案吧!如何纠正呀?尤其是聂树斌!

  最近,要修改刑事诉讼法,就是要解决刑讯问题!程序问题解决不了,根本就不能保证实体内容的正确。所以,虽然从当前的中国的法律视角来看,死刑问题不等于错案。但是在当前,中国的错案率如此高,还是要废除死刑好!因为,死刑一旦错了,那就是人命关天呀!对了,中国人还有这句话呢?与杀人偿命是子母句。我就不知道,判决聂树斌案死刑的法官、审判委员会成员,是否像古代的错判死刑的官员那样,被严厉的追究责任!这还是程序问题,在我们这个责任不能落实的审判程序中,最好废除死刑,因为一旦有人冤死,他就不好再引用杀人偿命这句名言了。因为他找不到杀人者,只能成为一个永远的冤死鬼。人命关天,无从谈起。

  二、死刑制度和民主

  “民主是人民做主”这样的回答是正确的,但是只是内容,却不具有形式。如果我们说,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是普选制,那么这里的民主也是一个修饰语,修饰制度。那么,民主——人民做主——人民主权的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这样的表述只是民主的内容,并不是民主的形式。有民主形式反映的内容,才是真正的民主。

  认识民主,需要分析民主的形式所反映的内容,他有很多层次。第一层面,就是政治层面。现在民主的政治形式主要有总统制、内阁制、人民代表制。总统制的普选制,是比较好的民主形式。不是普选产生的总统,像卡扎菲、萨达姆,不都是独裁者吗。也就是说,不是国家元首叫总统,就是民主制度好的国家。

  民主的第二层面,就是道德层面和文化层面。在这个层面内,最少还有两个层面。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包括死刑犯,他也是国家的主人,并不是总统是国家的主人,这是一个层面。

  国家的权力之所以,国民都遵守,原因是大家具有默契,也就是说,大家都愿意遵守多数人推出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就是国家需要遵守利民性。怎样利民?就是对每一个国家个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尊重。在这个层面内,民主便可以广泛的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

  民主制度的多数人选出的议员,多数通过立法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立出的法律,反过来约束全民,必须遵守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有利于每个人。杀人犯杀害他人,是他不遵守法律,也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更不遵守人的自然权利。法律规定不允许杀人,但是国家杀死杀人犯,难道这不是悖论。国家此时也是不遵守道德,不遵守文化。这对杀人犯来说,他是可以不服从的,因为国家违反了利民性,也就是说不利于杀人犯,在自然权利来看。要知道,多数人通过的法律,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要签字服从。而在这个层面上,每个杀人犯反抗政府,是要收回政治授权,具有了合理性。这样,一个民主制度,岂不又成了枪杆子里的政权,自封的民主政府。

  民主的要义是公民做主,什么是做主,就是有绝对的自由。但是上升到政治层面,到法律层面,所做出的做主,无非是自主填一张选票,投一张选票,选举某一个人而已。在这个层面,民主只是放弃了部分政治权利和自由。而议员们立法剥夺他们的生命,要知道生命权是超越自由的,因此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立法者们,超越了多数人授予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主是从保护自由这个角度出发的,那么立法只能限制自由。也就是说,限制自由以外的针对人身刑罚,立法者的表决是超越民主的专断。

  三、死刑制度和文明以及人道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这个观点我不反对。“文明的实质是人与人在各方面都平等,包括物质分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精神状态平等”,但是这个观点我反对。既然文明包括精神和物质,那么包括中华民族的古文明在内的人类成果,都应该是文明,包括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我是说,文明没有实质,假如有实质的话,也不可能是平等。父母抚养儿女,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吗,但是我们不能说他不文明。

  废除死刑的论点被提出来以后,一直就作为一种人类的文化的文明成果,被各个国家倡导和推行。说废除死刑论点以及各种论述,并不是人类的文明,我想,这个观点有待商榷。杀人偿命作为一个文明成果,在中国被宣扬了几千年。现在有人提出,杀人者也该得到文明的处罚方式,很多人出来反对。原因就是这个新的人类文明成果,还不能被中国的现行立法者接受,没有废除这个立法。也不能被另一些人接受,不能赞成这个观点。说是老百姓不能接受,这个老百姓是谁?又回到了上面的问题。老百姓是全部还是个体?如果是个体,具有整体的代表性吗!如何反应这个代表性?

  杀人偿命,也是一个文明成果,我不反对!这个文明成果的孪生兄弟大家别忘了,就是人命关天。天指什么?是天空还是另有所指?要我看,在过去,就是皇帝老儿的天下。所以,古代官员,杀错了人,那是什么后果。现在没有人将人命关天了,因为宗族的社会结构基本上被打破了,进入了现在人的社会结构。一个人死了,关系不到整个宗族的兴衰。在看我们现在,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杀错人怎么样?我不说大家都清楚!而废除死刑也要有新的替代刑,这个替代刑大家是能够找到的,国外也有成功的立法例予以借鉴。

  现在,我们国家实行针刑,说是无痛苦,说是很文明。我倒是不这样认为?没有痛苦,对于厌世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一种诱惑,这是不是变相的刺激了犯罪。大家都说美国没有废除死刑,用以反对中国可以不废除死刑。那么美国的死刑是电刑,极其残忍,我们为什么不去效仿呢?美国不一定处处都好,但也不一定处处都坏,我们是文明人,所以要学习人家的文明!

  我们为什么要倡导针刑,就是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讲文明的,也是讲人道的。文明,在普通意义上,他的反义词是什么?是野蛮!野蛮如何定义?是粗野,是蛮横,它的引申义是什么?是残忍、残暴。人道是什么?是仁义,是救死扶伤。人道的反义词是什么?也是残忍、残暴。从这个角度来说,文明和人道是同义语。死刑无论是电刑,还是针刑,难道不是残忍的。一个生命,被剥夺了,我们说他不残忍,说不过去吧!因此,死刑制度,不是现代人的文明制度,更不是人道的制度。废除了死刑,通过自由刑约束杀人犯,难道不比一枪打死他更有意义吗?




【作者简介】
黄秩和,单位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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