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刑诉考点之执行
发布日期:2011-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包括: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1.监狱。监狱负责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其中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执行,看守所是隶属于公安机关的。
2.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两个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一)执行死刑命令的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权签发死刑执行令,凭执行死刑令来执行死刑。
(二)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三)执行死刑的场所和方法
执行死刑的场所是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死刑采取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
三、其他判决的执行
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财产刑由法院执行。
管制、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缓刑判决、有期徒刑缓刑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假释、监外执行和缓刑由公安机关执行。
死刑的执行机关是法院;
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将文件与罪犯一并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押送他们去监狱。
四、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停止执行”和“暂停执行”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
(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1.变成死刑立即执行,条件是有故意犯罪。
2.变成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在两年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暂予监外执行
(一)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法律|教|育网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适用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执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六、减刑和假释
1.减刑和假释都要成立合议庭;
2.减刑和假释都是用“裁定”;
3.减刑和解释只涉及两级法院,即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七、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以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