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民诉》第十九条
(一)重大涉外案件
1. 争议标的额大
2. 案情复杂
3.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 主体众多
2. 标的额较大
3. 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
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的级别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刑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全国人大修改决定1996)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