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曾某(男)和周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在订婚时,周某提出,为确保双方关系的稳定,要求曾某支付给她5万元保证金。曾某同意了周某的要求,为此双方还签订了协议。2004年5月双方领取了结婚证。2006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曾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5万元保证金。周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当时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现在因为曾某的原因造成两人离婚,曾某无权要求返还该5万元保证金。
【分歧】
就是否应当返还该保证金,产生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不用返还该笔钱。因为这笔钱应当认定为彩礼,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女方已经与男方结婚且共同生活过,因此不用返还。
第二种意见:该笔钱应当返还给原告。因为女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男方5万元保证金的约定与婚姻法上不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相违背,应认定为无效,所以被告应当返还这笔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该笔钱不应认定为彩礼。所谓的彩礼仅限于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在结婚前支付给女方的金钱或财物,而本案中,女方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取得的金钱,因此不能认定为彩礼,也就不能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的规定。
其次,该协议是否有效?我国法律的规定,保证金作为经济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不能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中,且该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女方应当返还。
作者:赣县人民法院 刘君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