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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如果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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