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公证在该制度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私有财产范围的扩大,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将会越来越多,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立法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部是一九五O年《婚姻法》,该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第二部即一九八O年《婚姻法》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第三部即二OO一年《婚姻法》修正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该制度,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标的、内容、形式、效力及债权债务等法律问题,确定了我国现行三种夫妻财产制: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加以确定,这更加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所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排他的国家证明权。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公证本身所特有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使之成为公民在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后,被采用的一种对协议进行证明的方式,从而使公证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①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②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③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相信在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制 一般共同制 限定共同制 分别财产
制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和经济快速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从原来的房屋、存款、家具及衣服发展到现在的企业、公司股权、厂房、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品房等价值较大的财产,人们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之我国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和自我意识的增强,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将越来越多。所以,必须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确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种类、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财产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夫妻财产约定制①,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它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与当代大多数国家②(如:日本、瑞士、法国、德国等国家)一样,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现就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及我国公证在该制度中发挥的作用作如下简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一九五O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因为当时国家立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是受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夫妻财产约定在当时的立法精神中难以体现出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变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趋复杂,建国三十年后,我国第二部《婚姻法》即1980年《婚姻法》诞生,为适应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及经济、家庭关系发展的需要,这部《婚姻法》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在这部婚姻法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但是,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夫妻如何采用约定财产制也不好掌握,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八O年《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并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继续允许婚姻当事人实行约定财产制度,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一九八O年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而二OO一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约定财产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二OO一年《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二OO一年《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三种,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下面,我分别对以上三种约定财产制度简述如下:
1、一般共同财产制,即无论是夫妻婚前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般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确定而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制而终止,而不论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必须进行分割和清算,这里应特别注意这两种情况:一是在终止共同财产制时,如果当事人有债务负担的,应一并对债务作出认定和处理,不能忽略了对债务的处理;二是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当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时,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二OO一年《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对于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因故死亡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导致了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而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而对于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导致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制下,由于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共同财产,自然也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该方当事人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对于以上三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的行为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我国二OO一年《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最好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由此可见,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采取书面形式,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因为夫妻财产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就已满足法律要求,而采取口头约定无凭证,极易发生争议,但如果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另外,在变更废止原约定时,如果订立约定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废止时也要采取相同的形式,否则,则容易引起争执。
三、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财产约定的效力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财产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两种情况。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首先,当事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当事人应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因为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洞察婚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及相关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第三,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第四,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就规定了以下民事行为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一经生效,即产生出对内、对外的效力,依照二OO一年《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二者可以同时并用,但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无效的从法定。首先,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其次,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二OO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以上是笔者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一个简述,夫妻财产制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特别是二OO一年《婚姻法》修正案顺应了现代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详细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尤其详细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规定了夫妻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中这种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更加尊重了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一致的法律原则,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四、公证制度及公证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
公证③,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活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在设立这一机构的同时,也赋予其独立的排他的国家证明权。因此,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是公证机构的特有职能,现代中国公证制度有三个特征:第一,公证处作为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证明权。第二,国家公证的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是一项预防性的国家证明制度。第三,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我国1997年新的民诉法第67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可见,公证证据在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是较高的,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正因为公证本身所特有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加之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要求把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予以分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为避免日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时因财产而引起纠纷,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接受和采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签订的、就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和所得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事宜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一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时,公证机构应当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承办人员应当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协议的内容,重点解释协议的意义、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③协议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合法,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对协议内容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④协议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⑤解除约定协议或解决争议的方法;⑥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内容等。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对于完善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满足夫妻各方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正确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公证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一方的恶意行为致使另一方举不出应有的证据,导致个人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仅凭书面约定是有后患的,常见的是,一般情况下夫妻亲密无间,一旦有一方在日常的生活中拿走或毁损了一纸书面约定,另一方受到损害时是难以举证的。因此,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家庭财产关系,不仅要有书面约定,最好还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有关的产权证明、物品收据等证件及约定的内容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有效地证明夫妻婚前财产(包括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今后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等内容,并长期在公证机构存档。这样,不但很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
(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前,夫妻财产主要是衣服、被褥及木箱、木柜之类生活用品,而现在则是空调、洗衣机、彩电、冰箱、高档音响、照相机和高档书橱等现代家电、家俱;过去人们拥有的主要是生活资料,而今一些人已经购买了私人汽车、厂房、机器设备等昂贵的生产资料,有的还拥有大量的外汇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还会增多。在企业产权改革及私有化进程加快情况下,夫妻财产归属总是还会越来越复杂。
夫妻财产构成的这种变化首先对传统的家庭稳定性造成了威胁,突出表现为离婚率的上升;其次深刻影响人们的观念。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前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目前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规定对约定进行公证,这不利于现实中复杂的婚姻纠纷的解决。因为从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来看,一纸书面协议保存在当事人手中无法避免被对方隐藏或毁损。所以解决这种矛盾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由公证机构保管这一约定,当事人、债权人或者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去查找约定的内容。这样做,不但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而且通过公证约定的时间还可以判断财产增加、减少的时间,有效地避免了夫妻约定纠纷,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非常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往往成为老年人婚后的心事,担心自己积攒了大半辈子的财产旁落。另外,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往往因夫妻另一方的恶意行为而致使继承人无法继承。而解决这类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夫妻对财产约定并办理公证。只有这样,才能将婚前、婚后财产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归属等问题清清楚楚地固定下来,以避免夫妻一方为谋财而隐藏或毁坏证据,造成另一方或继承人无法举证的不利局面,从而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正悄悄被现代新型的思想观念所替代,过去那种伦理型的婚姻家庭关系逐步变为现代契约型的婚姻家庭关系,原来那种热恋中的情人好面子不好开口,既然夫妻关系亲密无间又何必非得分出你的我的等传统的观念,已逐步被理智的、开放的法制观念所替代。相信在这些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1.巫昌祯(等)著《婚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江伟(等)著《公证法学》.法律出版社.
3.江晓亮等著《公证实务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中国公证》.中国公证员协会主办.
5.《中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办.
注释:①摘自《婚姻与继承法学》.P210-P211.
②摘自《婚姻与继承法学》.P203-P205.
③摘自《公证法学》.P1.
④摘自《公证实务指南》P346
作者: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