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逻辑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职务犯罪过程中自觉遵守逻辑基本规律,有效运用逻辑推理不但有助于提高案件侦查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而且还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切实做到职务犯罪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本文结合案例对同一律等逻辑基本规律、选言假言推理、二难推理等逻辑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进行了简单分析,以期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能充分认识逻辑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促进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逻辑知识的系统掌握和自觉运用,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关键词】逻辑;职务犯罪侦查;同一律;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难推理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对于逻辑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作用一些侦查人员有一定的误解:认为案件的认定就是机械地从证据到证据的堆积,而忽视案件查办和认定过程中的逻辑推理过程。事实上,要准确认定案件,不仅要求作为案件认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逻辑上叫做“前件真”,还要求从证据到认定结论的过程符合逻辑,逻辑上叫做“从前件到后件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或规律”,至于认定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只要保证了前两个条件,结论必然是符合事实的,逻辑上叫做“后件真”。事实上,所有的案件认定都是从条件到结论的证明过程,都是逻辑的,[1]只是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不同。[2]充分掌握有关逻辑、逻辑推理的规律和知识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自觉有效运用逻辑和逻辑推理不但能保证所办案件的质量,做到“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而且还会节省司法资源,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此,笔者不揣浅陋,以王某某贪污案、雷某某挪用公款案、王某某受贿案、张某某、温某某共同贪污案为例[3],就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逻辑的运用略进行分析,希望能对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所启示。
一、逻辑同一律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同一律是逻辑的基本规律。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概念和判断,不能混淆不相同的概念和判断。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只有自觉遵守并有效运用逻辑同一律等逻辑基本规律,才能保证及时正确确定侦查方向,提高侦查效率,为审查起诉乃至法庭审判打下坚实基础,否则则会贻误战机,打草惊蛇,让真正的犯罪分子有所准备,致使案件侦查陷入误区。
王某某贪污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有王某某经手的8万元业务收入中有5万元没有上账,但是8万元的收据(记账联)在单位出纳张某某手中。在确定下一步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时,有人认为:谁拿着8万元的收据(记账联)就证明谁收到了8万元的业务收入,谁的嫌疑就最大,就应该将谁作为侦查的重点。显然这种分析判断是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这种分析判断没有自觉遵循逻辑的同一律,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把“谁打收据谁收了钱”与“谁有收据谁收了钱”混为一谈。[4]侦查人员在讨论侦查方案时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这种分析判断存在的违反同一律的问题,并结合案件其他因素,将王某某作为嫌疑对象和侦查重点,及时查清了王某某隐瞒并贪污5万元公款的事实。本案的及时侦破,无疑得益于侦查人员对逻辑同一律的自觉和有效运用。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该案侦查过程中某些侦查人员分析案件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势必会打草惊蛇,贻误战机,让王某某有所准备,甚至最终逍遥法外。
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违反同一律还表现在有些人把“被害人或其他方面的过错”与“犯罪人的过错”混为一谈。同样是在王某某贪污案侦查过程中,在分析该案时有人提出:王某某贪污公款是因为出纳张某某的过失,并据此提出王某某没有贪污的故意,进一步认为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这种将被害人或者制度的缺陷与行为人的行为混为一谈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罪常见的一种辩护策略,逻辑上属于“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被害人的过错或制度的缺陷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同盗窃了他人财物不能怨人家窗户没关,强奸了别人不能去怪别人穿得裙子太短,自动取款机出错也不意味着可以把银行的钱当成自己的钱,[5]我国刑法上目前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过错或者制度的缺陷可以作为犯罪行为人减免刑责的情节,如此分析判断案件属于逻辑混乱表现,主要的原因还是思考案件过程中缺乏运用逻辑的自觉,其最终结果无异于放纵犯罪。
同一律是形式逻辑三个基本规律之首,具有基础性地位,在侦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中有广泛用途,它是逻辑上其他有效推理以及制定其他推理逻辑规则的重要依据,也是职务犯罪侦查必须自觉运用的首要规则。
二、选言推理、假言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普通逻辑中常见的逻辑推理是“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这两种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也有着相当广泛的应用范围。选言推理的基本表述是:两个判断中至少有一个是真的,如果能证明其中一个是假,则另一个肯定是真。在雷某某某挪用公款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查阅雷某某某所任职单位的财务账目时,发现类某某任单位出纳期间从单位帐上支出12万元,不知去向。侦查人员分析后认为12万元去有两种可能:1、单位支出使用;2、个人支出使用。若个人支出,又有以下几种可能:1、个人存入银行;2、借给朋友周转;3、个人购房使用;4、个人炒股用,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能。并据此制定初查方案,对单位三个月的账目进行了查阅,发现:单位三个月内支出没有使用该笔款;据此侦查人员推断:一定是甲某自己使用了该笔款:随即对其个人银行存款和证券公司开户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其没有将该笔款存入银行,也没有将该笔款用于炒股;侦查人员进一步推断这12万元一定是甲某用于借朋友周转,或个人购房用了。
侦查人员在此主要运用了逻辑上选言推理,该案中12万元的去向首先可以归结为公用和私用两个去向,或者是用于公,或者是用于私,经查证没有用于公,则必然用于私,这就是选言推理在本案中的运用,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的查证也遵循的是同样的逻辑。当然,司法实践中,由于案情错综复杂,在构建选言推理过程中不会都是如此简单,但是如果侦查人员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概念将侦查对象的全部可能性概括为一个完全性的备选集,[6]那么否定了其中任何一个可能性,都意味着想事实真相迈出了一步;如果能按部就班向既定目标前进,终究会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标,而不至于在侦查过程中自乱阵脚。
假言推理是根据假言判断的逻辑性质进行的推理。假言推理的基本表述是:如果前一判断真,则后一个判断真,确定前一个判断真,则后一个判断必然真;确定后一个判断假,则前一个判断必然假。前一种叫“肯定前件式”,后一种叫“否定后件式”。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有效构造并恰当运用假言推理,能有效突破案件,提高侦查人员的信心。雷某某挪用公款案中,侦查人员通过详细对比分析雷某某任职期间单位“小金库”账目和其银行账目发现,雷某某在购房前10天取出7万元公款,10天后购房时又取出7万元其中5万元为公款,并于当天支付购房款14万元,期间车间先后支出2万元时及之后三个月车间所有支出雷某某都是从银行另取。侦查人员分析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雷某某购房时有挪用公款12万元的嫌疑,侦查人员的思维过程是这样的:如果雷某某手中保管有所取的12万元公款或者没有计划另有所用,则单位支出不需要另外取款;而证据材料显示单位支出雷某某都是另外取款;根据假言推理的推理规则,必然得出“雷某某手中没有保管其所取的12万元或者要另有所用”,所以,推断雷某某肯定是将所取12万元用于个人。侦查人员运用的是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假言推理有假言直言推理、假言联言推理、假言选言推理、假言联锁推理等几类,每一类下又包括肯定前件式、否定后件式等多种有效式。侦查实践中应用假言推理需要注意一是要正确区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二是要注意防止随意使用假言判断的联项“如果……,就……”等,以免对不具有条件关系的事物强加上条件关系,三是必须注意区别不同假言判断的联项,以便准确地使用不同性质的假言判断,因为不同联项意味着不同的条件关系。当然雷某某挪用公款案的侦查走向的确定还需要有前述选言推理的运用和相关证据的支持,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运用假言推理过程中,一定要考虑作为前提的命题是否符合社会常识或者生活规律,也就是需要保证作为前提的条件必须是真的,否则就会犯“条件不真”的逻辑错误。
三、二难推理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运用
二难推理的格式是:如果甲判断真,则乙判断真;如果甲判断非真,则乙判断真;甲判断或者真,或者非真;所以乙判断都是真。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作前提而构成的推理,又叫假言选言推理,分为构成式和破坏式两种。二难推理在侦查中有着非常广泛的运用,尤其是在直接接触被查对象时,若能巧妙构造二难推理,使被查对象陷入进退两难境地,对突破案件有着非常有效的作用。其运用过程是从对方的观点出发提出两种可能,再由这两种可能引伸出两种结论,使对方不论选择其中的哪一种,结果都会使自己进退维谷,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
张某某、温某某共同贪污案中,张某某是国有单位总经理,温某某是该单位副总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张某某离任前,温某某通过虚假交易将该单位账外资金(“小金库”)余款180余万元套出,并于张某某离任前两人一起将账外资金账目销毁。张某某离任后不久,温某某将其中90余万元交给张某某。案发后,侦查人员对张某某进行讯问时,张某某始终坚持说没有审签过该笔资金,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该笔款据为己有,自己不构成贪污罪。本案其他证据材料显示,如果没有张某某的签字审批,就不能动用该部分账外资金。侦查人员根据全案证据材料,确定了如下讯问思路:如果没有张某某的签字,这180余万元就支不出来;事实上这部分资金已经支出来,所以张某某签字审批了该笔资金,即张某某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张某某承认审签了该笔资金,则张某某肯定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某或者承认自己审签了该笔资金,或者不承认自己审签了该笔资金,不管承认还是不承认,其都利用了职务便利。在确定了这一讯问思路后,办案人员在与张某某数次交锋后,张某某最终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且自己也承认办案人员的逻辑是正确的。
另外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可以在更宏观的范围内构造二难推理,以牢牢掌握整个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王某某受贿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供认不讳,对收受对方钱物也供认不讳,对将所收受钱物随意挥霍也供认不讳,但是犯罪嫌疑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对所收钱款的性质闪烁其词,总是考虑说成是给个人的有利还是说成是给公家的有利,在这个问题上“翻了供,供了翻”。最终办案人员分析全案后确定了如下讯问思路:如果王某某承认是公款,那么王某某构成贪污罪,最低判处10年有期徒刑;如果王某某承认是给自己,那么王某某构成受贿罪,最低判处也是10年有期徒刑。王某某或者承认是公款,或者承认是私款,但不管承认是公款还是私款,都构成犯罪,都会被判处最低10年的有期徒刑。这里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推理也是逻辑上二难推理的运用。总之,二难推理是驳斥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的有力武器。要正确运用二难推理应注意一是假言前提的前件必须是后件的充分条件;二是选言前提的选言肢必须穷尽有关的各种可能。
结语
逻辑是关于推理和论证规律的学科,思维的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论证性是逻辑学的基本价值追求,而这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逻辑的基本规律除了同一律,还有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逻辑推理除了本文中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等复合命题推理,还包括词项推理(“三段论”推理)、直言命题推理、模态命题推理等诸多演绎推理;逻辑上除了演绎推理还有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非演绎推理。上述所有推理在面对职务犯罪高智商的侦查对象时,有着很大应用空间。本文只是根据事侦查工作的实践,对逻辑在侦查实践中作用的一个简单展示,由于笔者对逻辑知识的掌握不甚系统,加之侦查经验不够丰富,对逻辑在侦查实践中的运用更谈不上娴熟,所以本文的分析过程和观点可能还存在很多问题,甚至还有不合“逻辑”之处,希望从事侦查工作同仁能多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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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锦宇;笔名:野马;学历:法律学士、政治学士、经济学硕士,意大利摩德纳大学产业与劳动关系专业私法与劳动法经济学分析方向哲学博士(Ph.D);意大利摩德纳大学产业与劳动关系国际高等研究院、马克比亚吉(Marco Biagi)国际比较研究中心院长助理;意大利马克比亚吉基金会研究员;意大利ADAPT网站编辑。
【注释】
[1]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在《福尔摩斯探案集》有过同样的论断,可参见李延铸、张建南主编《真相与正义——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科学思维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152页。
[2] 何家弘:“认定错判无需铁证”,《检察日报》2011年7月21日第三版。
[3] 简要案情会在后面的论述中介绍。
[4] 在讨论该案过程中,有人对该思路提出反驳,问“偷了你工资条,是不是就偷走了你的工资?”这无疑是对该种逻辑错误的直接有力的反驳。
[5] 许霆“恶意取款案”的相关分析可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
[6] 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重庆出版社社2007年版,第166页。
【参考文献】
{1}印大双著:《法律逻辑与侦查逻辑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李延铸 张建南:《真相与正义——关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科学思维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
{3}雍琦、金承光、姚荣茂:《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