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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刑事辩护:盗窃案件中数额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110网律师
    盗窃罪是犯罪行为中最为常见的犯罪,在每年刑事犯罪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而且也是出现了情况更复杂,形式更多样数额更大的特殊。因为盗窃犯罪的常见和多发及新情况的出现,使得盗窃犯罪的相关问题成为法学研究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长期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其中,盗窃犯罪数额问题更是研究与解释的重点和热点。本人以在潍坊从事刑事辩护的实务入手,结合刑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数额的相关问题作一探析。
    一、盗窃犯罪数额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
    盗窃犯罪数额是指行为人非法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在一定程度是法官决定适用不同法定刑的重要标准。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在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能定罪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入户或携带凶器也可以直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也就是没有数额和多次的条件。这一点的考虑以该行为的实际人身危害来考虑,不再单单的针对财物损失来考虑。除此之外,在“盗窃数额多少及认定”不论是对律师辩护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都是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
按照刑法的规定,盗窃犯罪除足已影响量刑的某些犯罪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情节)外,盗窃数额将直接决定盗窃犯罪的个法定刑档次的适用。分别是:1、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刑法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盗窃数额与刑罚的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呈正比,可以简单地说数额越大刑罚越重,相反,刑罚越轻说明数额亦小。
     二、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数额幅度,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山东省高级法院在此基础上分别确定了1000元为数额较大对应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10000元为数额巨大对应量刑在三到十年;6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量刑为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具体标准。那除了在定罪量刑时,考虑到其它法定从轻情节外,一般都在该幅度内决定宣告刑。但在实务中有可能存在其它几种进行数额认定的特殊情况,由于计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会在数额上出现较大差距而直接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三、律师辩护实务中进行数额认定特殊情况分析
1、针对同一财物进行盗窃,是否应累计计算;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盗得某个体户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一辆。李某驾驶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于车辆停放厂。李某于当晚便再次该将车盗走。
      分析:李某的两次盗窃行为,如果单独看来都构成独立的盗窃罪,且每次盗窃数额都可以认定为5000元,应累计计算犯罪数额。从案件的综合情况来分析;本案中的数额不应累计计算,具体理由是应从李某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相统一,来认定李某的犯罪故意。李某虽然实施了两次盗窃行为,但根本的目的还是明知是同一犯罪对象而再次盗窃,也仅是为“实现一次非法利益”的获取,且实行行为也明确表明其就是对同一犯罪对象连续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因此,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两次盗窃行为之间的连续性、以及李某主观上的盗窃故意来分析,该案中实施两次盗窃的行为不能割裂开来。因而不能累计计算两次盗窃数额,但是两次盗窃行为可以认定其情节严重,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律师提醒:该案因为其特殊性的存在,而认定不应累计计算。这是以该案能查清的事实为依据而做出的判断,如果不以该事实为依据,在不同的情况是否能适用,应根据具体的案件做出判断为准。如果只要是“同一财物”都不应累计计算的观点肯定是不全面的。 
2、主观实际数额与客观盗窃数额之间的差距;
   案例:吴某采取撬锁的方法窃得他人摩托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000元,摩托车后备箱内另有现金20000元,后吴某将该车交王某更换点火开关时,王某明知吴某系犯罪所得摩托车,仍从该车后备箱内拿走现金20000元。吴某取摩托车时,王某未提及车内现金一事。
分析:该案的关键点是,后备箱内的20000元是否应计算在吴某的盗窃数额之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中还是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分析。
从吴某行为上看,其完全占有了该摩托车,其中的钱物肯定也在已经吴某占有之下,就可以认定该车及其中的财物都被吴某非法占有。但综合该案全部情况来看,有其它事实证据可以证明其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其后备箱中有其它财物。其主观上没有也不可能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所以不应认定20000元也算做盗窃数额。
律师提醒:虽然法律可以推定当事人实施了某一行为就认定有“占有”的故意,但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就能推翻这种“推定”,应以事实证据为准。所以个人认定本案的关键点,有其它事实及证据来证明吴某主观上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才能认定不承担20000元刑事责任。并不说任何盗窃犯罪都只要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占有故意”就可以次脱罪,但无论如何,其20000元可以做为一个量刑情节由法院来认定。
3、“共同犯罪”中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在盗窃案件中,有许多是团伙作案,有的是半团伙性质,显然也是相互认识,并相互“帮忙”,但是确实在盗窃过程中是各归各所有。还有许多复杂的情况都掺杂其中,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的认定上更应该全面分析。并能简单的认定,“共犯”就应以全部数额而定罪处罚。
总结:
盗窃罪做为普通的一种犯罪,但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情况。当然国家法律也在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一直进行规范,因此任何犯罪案件都只有在全面分析之后,才可能做出更准确,更严谨的判断。再有,犯罪案件虽然是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只需要说对“证据”不认可,提出异议就可以解决问题。当然最好的方式是能提供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为上策,这也是如今很多律师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辩护律师最大的风险所在。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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