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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和港澳地区非法人企业诉讼主体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1-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最终是由个体业主或合伙人享有和承担,其所诉讼权利和义务也相应由个体业主或合伙人享有和承担。因此,应将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用诉讼主体并列,如某某人、某某企业业主;或某某人、某某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有负责人的,可将负责人列为诉讼代表人。

遇到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关闭或合伙人退伙的情况,则分别写为“某某人、某某企业前业主或某某企业前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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