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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指导思想分析
发布日期:2011-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考试并非精英考试

  在此前提下,出题应注重考察考生对基本制度、基本原理的掌握。对各类法律执业者知识结构的统一,不能偏离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

  对理论界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尽量回避选择题的方式,以免误导考生。

  有刑法老师称,我出的这个知识点,考生在今后的岁月中,将会反复用到——这会使考生终生受益,这是真正大家的思维。不是把考生当敌人,而是把考生当学生。为了规避培训机构的猜题或者为了控制通过率,出了脑筋急转弯之类的题目,可能使考生在一些具体问题上终生不能自拔。

  有的考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但不能胜任法官助理、律师助理、公证员助理等工作,这与考题的设计也有关系。

  二、司法考试应具有“统一思想”的功效

  目前,有600多所法律院校,学生对法律观点的掌握,可以说是百花齐放,司法考试应当以通说,对学生的思想进行统一。这并非对学生的创新思想进行扼杀,而是提倡纯正教育之必须。

  三、大纲区分“了解”、“理解”和“熟悉”不具有指导意义

  我曾编写过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市场竞争法”课程的考试法 律/教育|网大纲,感觉“了解”、“理解”和“熟悉”基本上是文字游戏。司法考试大纲对这三个“层次”的要求,使考生很迷茫。事实证明,司法考试的出题,完全撇开了这三种“层次”。“了解”、“理解”和“熟悉”的指导思想究竟是什么呢?

  四、司法考试题目的设计,应对考生的动笔能力有所促进

  动笔能力是对法律执业者的一项基本要求。目前的试题模式,对促进考生的动笔能力的作用明显不足。加大主观题的分量,则可以促使考生在考试前作大量练习,从而提高他们的动笔能力。一次性考试,不能满足这种要求,分两次考试,则可以从容设计主观题,并避免偏重社会热点的单一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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