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股的条件除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
1、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三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 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30%;如果公司具有实际控制股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 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增发新股的条件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1、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设立不满三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
2、 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如果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低于6%,应符合下列条件:
a. 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
b. 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发行前一年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
c. 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分析。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新股,原股东应配售或优先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