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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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