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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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