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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节选)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葛长峰律师
()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
多人携带枪支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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