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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10]36号)节选
发布日期:2011-08-23    作者:葛长峰律师
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 *** 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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