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诉重点法条解读: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关于辩护人的人数,《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2、辩护人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人的范围是:(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有: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第(1)、(2)、(3)项规定的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三种人没有行使辩护权的条件或者能力;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