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法律规定
录音证据的法律规定
作者:宋立颖律师 北京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所以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影响录音证据效力性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项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在于证据的取得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录音录像资料而言,“是否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不能作为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和依据。没有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只要是不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应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任何证据,如果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就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适用。
另外一个影响录音证据效力性的因素是该录音证据是否是原始录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