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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限购令下成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陆贤凤律师 

  2010年4月17日国十条出台后,各地纷纷出台限购令及其实施细则,南宁被列入限购范围;那么因房贷新政的原因,导致没有能够办理房贷而无法支付剩余款项的,能否以非双方原因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我的当事人正是因为房贷新政无法贷款而不能全额付款,要求退房并退回定金和购房款,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房。买房人只好将开发商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款和定金。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青民一出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认定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解除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定金及按贷款基础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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