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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华律师:上海法院敲诈勒索罪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刑法条文
1、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规定:将刑法第274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和绑架罪的界限
1、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主要区别是: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2、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已经实施的。(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四、上海市对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1、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敲诈勒索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或者一次向3人以上设施勒索的;
(2)对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敲诈勒索的;
(3)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上海法院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根据韩律师的刑事辩护经验,法官对敲诈勒索犯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数额、次数、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1、数额达到3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一般可判处拘役3个月至6个月。
2、数额为5千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一般可判处6个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
3、数额为3万元以上的,一般可判处岁那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只是大致的量刑范围。具体的案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才能得出实际可能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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