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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1-08-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夫妻感情没

  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即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根据。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的规定。一般说来,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所以,不应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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